工會法第六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6條規定: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在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職業工人,祇得設立一個工會。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從事國家行政教育事業各機關之員工及軍事工業之工人,不得組織工會。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不得組織工會。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年滿二十歲同一產業之工人,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凡同一產業內各部份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以命令定之。
=民國64年5月9日全文修正條文
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同一職業之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目前臺灣各地,一般紡織、電子等工廠眾多,而女工之年齡百分之八十以上,均為十八歲左右,甚難具有年滿二十歲之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致普遍不能成立工會,故放寬為三十人,以應需要。
=民國99年6月1日全文修正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爰將工會組織類型化,於第一項規定如下:
(一)第一款規定企業工會:現行以廠場為組織範圍之工會,仍得維持,歸類為企業工會,如某某公司某某廠工會。至於非屬營利性質之團體、組織亦歸類為企業工會。另增列依法律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內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如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之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勞工、金融控股公司法之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具控制性持股關係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亦為企業工會。
(二)第二款規定產業工會:係指相關產業,如紡織業、石化業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現行同一廠場產業工人所組織之產業工會,未來應改依第一款規定稱為企業工會。
(三)第三款規定職業工會:為從事相關職業技能,如駕駛員、泥水工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四)考量我國國情及教育之特殊性,宜對教師得組織之工會類型加以限制,以確保教師教學品質之穩定性,爰於序文規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
三、為促進職業工會團結並具代表性,爰於第二項明定職業工會須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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