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二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2條規定:
工會為法人。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工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雖非屬於同一產業或同一職業,得加入其工會為會員,但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在此限。
一、曾選任為其工會之職員者。
二、曾為同一產業或職業之工人者。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為法人。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為法人。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工會為法人。
=民國99年6月1日全文修正
工會為法人。
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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