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三十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30條規定:
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說明: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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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行為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拒絕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