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28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理由-
為考量本法施行之緩衝期,明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致被害人權益受損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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