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七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規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規定之裁處權,自被害人提出申訴時起,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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