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規定: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理由-

明定大眾宣傳媒體違反禁止報導或記載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身分資訊之處罰。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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