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
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對性騷擾行為人科處罰鍰。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調解得視案件情形為必要之調查及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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