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九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19條規定: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理由-

性騷擾爭議案件,當事人得採申訴、調解程序尋求救濟,惟當事人亦得循司法救濟程序救濟,爰參酌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明定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請求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且為減輕當事人之負擔,明定暫免收裁判費用。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十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調解之。
前項調解委員經遴聘後二十日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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