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17條規定: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理由-
明定調解不收費原則。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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