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十七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17條規定: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理由-

明定調解不收費原則。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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