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八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8條規定: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前條所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理由-

明定機關、學校、機構及僱用人應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教育訓練,以提升兩性平權觀念。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前條所定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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