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理由-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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