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四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理由-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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