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第一條立法沿革
20 May, 2016
性騷擾防治法第1條規定: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說明:
=民國94年1月14日制定條文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理由-
明定本法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順序。
=民國98年1月12日全文修正條文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理由-
配合兩性工作平等法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其名稱修正公布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爰修正第二項但書引據之法律名稱。
=民國112年7月31日全文修正條文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但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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