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一條立法沿革
02 Mar, 2015
工會法第1條規定: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說明:
=民國18年9月28日制定條文
同一產業或同一職業之男女工人,以增進知識技能、發達生產維持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為目的,集合十六歲以上,現在從事業務之產業工人,人數在一百人以上,或職業工人人數在五十人以上時,得適用本法組織工會。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另以命令定之。
=民國32年10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以增進工人知識技能、發達生產、維持改善勞動條件及生活,並協助政府關於國防及生產等政令之實施為宗旨。
=民國36年5月29日全文修正
工會以增進工人知識技能,發達生產,維持勞工生活,改善勞動條件為宗旨。
=民國37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
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知能,發展生產事業,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
=民國99年6月1日全文修正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理由-
酌修本法立法目的,使更切近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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