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註釋-不得強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情形
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說明:
本法所定得延長工作之時間,有非體弱力衰之勞工所能負擔者,特定本條以示限制。在勞動法令的規定裡,雙方仍然是平等的,在正當狀況下,員工可以拒絕加班,雇主不能強制員工勞動。因此,員工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不可以員工拒絕為理由來懲處員工。
工會常務理事駐會時間由工會法定會議決定,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一月廿四日台內勞字第二八六一三七號函所示: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依此,其駐會時間自應由工會法定會議決定辦理。
勞工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不計入請假期內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示: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勞工全年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其超過部份之處理原則,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七號函所示:勞工請假規則所定請假條件為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本規則者,可從其規定。至勞工全年請事假日數超過本規則者,其超過部分得以特別休假抵充,如無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畢者,其處理原則事業單位可明定於工作規則中,報准後實施,並公開揭示。
勞工參加技能檢定之職類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者,給予公假,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六日台內勞字第三一一九八四號函所示:技術士技能檢定係依此依行政院核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辦理。其目的在求提高技術水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並可使勞工產生自求進步的意願,勞資雙方均可獲益,為鼓勵勞工參加檢定,其檢定考試之職類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者,給予公假。
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喪假得申請分次給假,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廿八日台內勞字第三二一二八二號函所示: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至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申請分次給假。
勞工曾祖父母喪亡酌情給予喪假,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日台內勞字第三三二一三九號函所示:「工人曾祖父母死亡應給喪假五天,其喪假期間工資照給。」前經本部台內勞字第八○二二五四號函所示:釋在案,惟現行「勞工請假規則」並無規定。以勞工之曾祖父母係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宜由事業單位酌情給予喪假。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屆滿仍未癒者,雇主可終止契約,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廿日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所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合法醫師證明可作為請普通傷病假依據,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台內勞字第三四四二二三號函所示: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假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如遇例假日,休假日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內勞字第三六一九六七號函所示:本部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示: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醫院診斷證明雇主認為記載不實時、可酌情處理,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內勞字第三七四五二○號函所示:查本部本(七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台內勞字第三四四二二三號函所示::「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於辦理普通傷病假請假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如對上開診斷證明書認為記載不實者,可自行酌情處理。
勞工之父係養子,其父之本生父母喪亡可由雇主酌給喪假,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內勞字第三六七二七五號函所示:勞工之父係養子,其父之本生父母喪亡,勞工請假規則並無喪假給予規定,惟基於倫常習俗,雇主得參照該規則第三條規定酌給喪假。
勞工擔任地方民意代表可否於工作時間內參加開會疑義,此依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台內勞字第四二三○五二號函所示:民營事業單位勞工當選地方民意代表應否辭卸原職及如經雇主同意擔任地方民意代表後在工作時間內參加開會等事宜,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工離婚後再婚仍應給婚假,此依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台內勞字第四六七二○四號函所示: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離婚後再婚,既有結婚之事實,雇主即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參加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舉辦之各項活動,雇主應給予公假,此依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台內勞字第五一○四七二號函所示:查「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法接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教育或軍師團管區命令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同公假。」勞工擔任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輔導員或輔導組長,參加後備軍人輔導中心舉辦之各項活動,其活動如係軍師團管區命令規定辦理者,雇主應給予公假。
勞工擔任地方民意代表給假,疑義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八月廿二日台勞動字第○一六五號函所示: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事業單位勞工當選地方民意代表後,在工作時間參加開會,應如何給假乙節,前經此依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三日台內勞字第四二三○五二號函所示:釋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在案,如無法協商時,以現行有關地方自治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勞工因普通傷病擬請特別休假時,雇主宜視實際情形同意之,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八月卅一日台勞動字第○一七七號函所示: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惟勞工因普通傷病,擬請特別休假時,雇主宜視實際情形同意之。
普通傷病假或事假無中途到職比例遞減規定,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得請病假,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八日台怌勞動字第○九六二號函所示: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或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全年得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係指勞工在事業單位該年度內,不論採曆年或會計年度,因有上述情形時即可請假,其日數之多寡各該條文已有明定,並無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即按比例遞減核給請假日數之規定。女性勞工妊娠三個月以下流產者,得請病假。
勞資糾紛涉訟法院傳詢時給假疑義,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九月十四日台勞動字第二一三八號函所示: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糾紛涉訟法院傳詢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判決勝訴,雇主應改給公假。
勞工傷病未癒請求資遣雇主可予同意,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三日台勞動字第二七六二號函所示: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此依內政部鑯台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所示:示在案,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
勞工參加役男體檢雇主應給公假,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台勞動字第四四六四號函所示:事業單位勞工返回戶籍所在地參加役男體檢抽籤等徵兵必要事務,雇主應給予公假,上述公假包括路程往返時間在內,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勞動字第九四○九號函所示: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勞工因事業單位事由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二月十三日台勞動二字第○二二七六號函所示:勞工因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法令,經司法機關傳喚出庭作證,應給予公假。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三○二條、第三○三條第一、二項暨刑事訴訟法第一七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有出庭作證之義務。
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之撫卹疑義,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二月二日台勞動三字第○一○一六號函所示: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公司如訂有撫卹金規定,留職停薪期間之勞工仍享有該項權利。
勞工養父喪亡請喪假,以具有收養關係效力而定,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四月四日台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號函所示: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養父喪亡之喪假規定,應以具有收養關係者始可適用;故勞工依習俗過繼給叔父(未辦理收養手續),其叔父喪亡時可否請喪假,自應以其是否具有收養關係效力而定。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係以同一疾病為準,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一月十日台戔勞動二字第○○一八○號函所示: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係以同一疾病為準,至於勞工長期傷病假,其跨越年度與否尚不影響該條項之適用。
具收養關係之(外)祖父母喪亡時,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辦理,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九年二月三日台戔勞動二字第○○七九八號函所示:具有收養關係效力之勞工,其依收養後親屬關係認定之(外)祖父母喪亡時,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辦理。
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疑義(八十年八月卅一日),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八月卅一日台勞動三字第二二一四九號函所示: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係指女工因月經而有腹痛、腰痛、頭痛等現象致不適工作者而言,以女工所請求之必要日數給假。
工會常務理事因辦理會務而涉訟時,其出庭應訊得依工會法請公假,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台勞動二字第二二四八五號函所示:工會如因辦理會員旅遊活動而分發有關傳單資料,應屬辦理會員福利業務之一種,本案工會常務理事如因辦理上開工會業務而涉訟,其出庭應訊時,得依工會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請公假。
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疑義(八十年十月七日),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七日台勞動三字第二五六八四號函所示: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故本會八十年七月一日台勞動三字第一六六一四號函所示:釋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至於所請病假天數仍受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限制,兩者並無抵觸之處。
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應否提示證明之疑義,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一月一日台勞動三字第二七九○九號函所示: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後段規定勞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所稱「證明文件」非僅指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文件,是以女工因生理原因如須請假休養者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本會並以八十年十月七日台勞動三字第二五六八四號書函所示:釋在案,基此,雇主如要求女工提出其他適當之證明文件,自屬可行。
勞工請病假時未檢附醫療證明,事後雇主得否改以其他假處理,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一月廿三日台勞動二字第三○二六○號函所示: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勞工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應否給予公假,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台勞動二字第三三八六五號函所示:勞工參加民意代表選舉,競選期間現行勞工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
勞工之養父母之生(養)父母喪亡,可否請喪假,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二月八日台勞動二字第○一三二四號函所示:查民法上僅有「養父母」、「養子女」與「祖父母」之稱謂,並無「養祖父母」之稱謂。是勞工之養父母如未被收養,則養父母之本生父母即為勞工之祖父母,其如喪亡,應按祖父母之喪亡給假。又勞工之養父母如已被收養,則養父母之養父母即為勞工之祖父母,其如喪亡,應按祖父母之喪亡給假,至於養父母之本生父母如喪亡,應如何給假,可由雇主酌情辦理。
勞工之配偶死亡或離婚後,其前配偶之父母或祖父母死亡時,勞工可否請喪假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八日台抭勞動二字第二○○三四號函所示:
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前段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準此,勞工與配偶離婚後無論有否再婚,其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死亡,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喪假之適用。至於勞工於配偶死亡之後無論有否再婚,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仍係勞工之姻親,其如死亡,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辦理。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台抭勞動二字第三八八三三號函所示:
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得請之普通傷病假並不以同一傷病為限,其假期可跨越年度併計為一年,是以此依內政部前於主管勞工事務時,饟戔台內勞字第三四五三二四號函所示:釋「普通傷病假並不以同一傷病為限」、「其假期可跨越年度計算」。至於本會饟台戔勞動二字第○○一八○號函所示:釋之「係以同一疾病為準」乃指勞工以同一病由連續請普通傷病假者應自發生之日起算一年,其假期自可跨越年度計算。
連續請事假超過十四日不滿一個月期間如遇例假、國定假日應如何處理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九日台抭勞動二字第三九二八一號函所示:
一、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五月十三日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所示: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前經此依內政部以七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台內勞字第三六一九六七號函所示:釋在案。
二、另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七日台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所示:所稱「事假、婚假、喪假期間」,係指依勞工請假規則所給予之假期。本案事業單位優於法令規定所給予之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間,法無明定。
勞工配偶係養女其本生父親喪亡如何給假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台抭勞動二字第四八六二六號函所示: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所稱「配偶之父母」,係指配偶之本生父母,與該款所稱之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不同,故所詢勞工配偶係養女,其本生父親死亡,依上開規定,應給予勞工喪假六天,工資照給。
再釋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抭勞動二字第四八九九四號函所示: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得請之普通傷病假並不以同一傷病為限,其假期可跨越年度併計為一年。前經本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台抭勞動二字第三八八三三號函所示:釋在案。所稱「可跨越年度併計為一年」係指可連同上一年度併計為一年。
公營事業單位勞工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留職停薪期間可否申辦出國觀光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抴勞動二字第○四二二七號函所示: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公營事業單位,勞工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因懷孕奉准留職停薪期間既無庸出勤,不影響工作,申辦出國觀光自無不可。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是否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有關釋令或補充規定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一八七一一號函所示: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請假事宜如擇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之規定時,自有該規則有關假別之釋令或補充規定之適用。
勞工事假期間遇法定放假日工資應如何發給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一九二一一號函所示:
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前經此依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廿七日台內勞字第三○二六六五號函所示:釋在案,其不計入請假期內者,工資自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至於連續請事假完畢後適逢公司例假日,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給予例假,當日工資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廿六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二二三一九號函所示:
一、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抴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所示:釋在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二、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勞工生產時嬰兒因臍帶繞頸死亡,醫生開具死產證明書,勞工可否請喪假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廿八日台抴勞動二字第一七八五九號函所示:
本案應否給予喪假,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另查父母子女間之自然血親身分關係,始於出生。故如嬰兒脫離母體後並未獨立存活(死產),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
勞工請假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全年」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三日台抴勞動二字第四一七三九號函所示: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且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惟雇主如給予勞工較法令規定為優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遇有上述假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確定。另每年普通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喪假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一月四日台拑勞動二字第八○二七五號函所示: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本案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
勞工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會議或出庭時,請假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元月十三日台抪勞動二字第一○○四一九號函所示: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召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出庭時,可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如該爭議事項經有權機關(法院或主管機關)判(認)定係出自於雇主違法所引起,雇主應改給公假。
技工、工友及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後,有關請假及休假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台拊勞動二字第○三一九七六號函所示:
一、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及駕駛已自本(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依此依行政院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訂頒之「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有關請假及休假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基於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優於該法標準之勞動條件,自為法所准許,故原適用之事務管理規則有較優之規定者,如擬繼續適用該規定,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
二、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以書面約定其工作時間等事項,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書面約定,若已依該條規定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無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者,該當地主管機關應無不同意核備之權。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依事務管理規則核給病假者,於適用該法後如何處理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台拊勞動二字第○三三二○三號函所示:
依此依行政院訂定「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有關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之請假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本案雇主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依事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延長勞工病假,勞工於適用該法之後仍繼續享有該項權利。另,雇主如於勞工病假期滿時,依該規則延長勞工病假或辦理留職停薪,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
勞工為人收養之子女死亡時喪假之疑義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九四一六號函所示:
勞工之子女已過繼給該勞工之兄弟收養,該子女死亡時,勞工本人及該子女之養父母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勞工父母(為人收養)之養母或本生母親喪亡時,勞工均可請喪假。
此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二七○五八號函所示:
一、勞工之本生母親如已被收養,則本生母親之養母即為勞工之外祖母,其如喪亡,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給與喪假。至於勞工之本身母親(為人收養)之本身母親,亦為勞工之外祖母,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
二、本會八十一年十月五日台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三六三三號函所示:均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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