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註釋-輪班制之更換班次

08 Mar, 2019

勞動基準法第34條規定: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說明:

 

企業經營型態殊異,各行各業排班制度可能採「輪班制」或「非輪班制」。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有關休息時間間隔之規定,所規範的是以下之情形:企業採取「輪班制」之勞工;並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如上一班次為早班、下一班次更換為中班,班次之銜接點。勞動基準法第 34 條所稱「輪班制」,係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定有數個班別,由勞工分組輪替完成各班別之工作。勞工各組之工作地點相同、工作內容相同,只有工作時段不同,且具有更換工作班次之情形。

 

勞工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即依內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內勞字第二五三四三八號函所示: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惟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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