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註釋-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時間之計算

04 Mar, 2019

勞動基準法第31條規定: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囗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勞工在坑道工作出坑後繼續工作,當日總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

 

說明:


本條立法理由為,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其情形較為特殊,故另定其工作時間之計算標準。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內勞字第三六七一七○號函所示:勞工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未滿四小時者,出坑後得在兼顧事業單位工作需要及勞工之體能負擔,工作安全情況下繼續在坑外工作,惟其當日工作總時數仍不得超過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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