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規定註釋-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14 Feb, 2019

勞動基準法第18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說明:

 

勞工結束與雇主的勞動關係原因不一而足,並非所有情形勞工均可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而本條立法理由為,規定勞工因不當行為而遭終止契約者,及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超過三年,於屆滿三年後契約期滿前勞工主動終止契約者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定期契約期滿時,勞雇關係自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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