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七條規定註釋-勞工名卡

29 Ja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7條規定:

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勞工名卡,應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說明:

勞動基準法為保障僱傭關係成立後相關權利義務之最低標準,故強制雇主備置勞工名卡、工資清冊及出勤紀錄並依法保存,此為勞動基準法第7條、第23條第2項、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所明定。「勞工名卡」為記載勞工之相關基本資料,以達僱傭關係之專屬性原則;「工資清冊」為據勞務對價性原則,需詳細記載勞工提供勞務所獲工資之項目;「出勤紀錄」則為雇主核發勞工工資及計算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之參據,為避免勞資雙方對於計算工作之起訖時間發生爭議,出勤紀錄不得僅以小時為單位,應實際記載至分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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