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註釋-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09 Jan, 2019

按勞動基準法第3條規定,一切勞雇關係均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勞動部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以下就特定行業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歷程:

 

七十七年月五日指定驗船師事務所、海事檢定服務等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四月五日勞動一字第○六五○八號公告)

 

八十年十月七日指定下列各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一、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一)汽車租賃業。(二)船舶租賃業。(三)貨櫃租賃業。(四)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二、新聞供應業。三、出版業:(一)新聞出版業。(二)期刊雜誌出版業。(三)書籍出版業。(四)其他出版業。1、有聲出版業。2、雜項出版業。四、廣播電視業:(一)廣播業。(二)電視業。(三)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五、停車場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七日台勞動一字第二六三八七號公告)

 

八十年十月七日指定電影片製作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十月七日台勞動一字第二六三八七號公告)

 

獸醫業應自八十年十月七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八十一年七月廿一日指定左列各業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電影片製作業。二、電影片發行業。三、汽車修理保養業。四、電器修理業。五、機踏車及自行車修理業。六、洗染業。七、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廿一日台勞動一字第二三五一六號公告)

 

八十一年七月廿九日指定電影片製作業等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廿九日台勞動一字第二二八八八號函、台八十一勞動一字第二三五一六號公告)


 

八十六年五月一日指定(一)銀行業。(二)加油站業。(三)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台勞動一字第一四六七三二號函)

 

 

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指定電影工業、信託投資業等二行業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台勞動一字第○一○九三四號公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台勞動一字第○一○九三四號公告)。

 

八十七年三月一日指定左列各業及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一)金融及其輔助業。(二)資訊服務業。(三)觀光旅館業。(四)信用合作社業。(五)證券業及期貨業。(六)國際貿易業。(七)汽車零售業。(八)綜合商品零售業。(九)建築及工程服務業。(十)國會助理。

 

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指定(一)社會福利服務業。(二)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三)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四)處公務機構清潔隊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台勞動一字第○三七二八七號公告)

 

八十七年四月一日指定(一)保險業。(二)不動產業。(三)廣告業。(四)設計業。(五)商品經紀業。(六)顧問服務業。(七)租賃業。(八)其他工商服務業。(九)個人服務業。(十)電影片映演業。(十一)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卅日台勞動一字第○四七四九四號公告)

 

八十七年七月一日指定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

 

八十八年一月一日指定(一)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二)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三)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四)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勞動一字第○五九六○四號公告)

 

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指定下列各業及工作者不適用之各業:(一)藝文業。(二)其他社會服務業。(三)人民團體。(四)國際機構及外國駐在機構。不適用之各業工作者:(一)餐飲業中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二)公立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之各級學校、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三)公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四)娛樂業中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五)公務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清潔隊員及國會助理除外)之工作者。(六)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除外)之工作者。(七)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法律及會計服務業之律師及會計師。其餘一切勞雇關係,自即日起適用該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公告)

 

八十九年一月七日指定藝文業中之公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七日台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三七七號公告)

 

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指定地方民意代表僱用之助理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九勞動一字第○○○九二八一號公告)

 

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指定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台九十勞動一字第○○六○四○八號令)

 

九十二年十月一日指定政黨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九月廿三日勞動一字第○九二○○五三○七七號公告)

 

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指定勞工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勞動一字第○九二○○六三六九二號公告)

 

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指定全國性政治團體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勞動一字第0九三00六二一七三號公告)

 

指定公立醫療院所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醫師及業經本會八十六年九月一日公告指定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自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勞動一字第○九三○○五○三三二號公告)

 

指定公部門各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生效。公部門各業,包含公務機構、公立教育訓練服務業、公立社會福利機構、公立學術研究服務業及公立藝文業等五業。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及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1月30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

 

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8月29日勞動一字第0970130678號公告)

 

公告已完成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私立幼稚園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2日勞動1字第0970130962號公告)

 

公告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3月11日勞動1字第0980130167號公告)

 

指定「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5月13日勞動1字第0980130354號公告)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6月26日勞動1字第0980130449號公告)

 

指定傳教機構僱用之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09月08日勞動1字第0980130696號公告)

 

指定「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10月13日勞動1字第0980130773號公告)

 

指定「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2月11日勞動1字第0980130937號公告)

 

指定「私立藝文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01月04日勞動1字第0980131007號公告)

 

指定「私立特殊教育事業與社會教育事業及職業訓練事業之教師職員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01月12日勞動1字第0990130009號公告)

 

指定「法律服務業僱用之律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14日勞動1字第1020132124號)

 

指定「農民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勞動1字第1020132159號

 

指定「未分類其他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適用勞動基準法」,其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並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01月13日勞動1字第1030130004號公告)

 

指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旨揭所稱編制外之工作者,指未納入各學校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組織規程之員額編制表內者。旨揭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及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本次公告適用對象,亦不包括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指定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私立各級學校非屬教師或職員之工作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3年01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30130055號公告)

 

指定農民團體中之農田水利會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生效。(勞動部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勞動條一字第一0五0一三一三四0號公告、勞動部107年6月28日勞動1字第1070130948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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