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註釋-罰則

06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36條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說明:

明定事業單位,有關團體違反本法應予公告或提供資料之義務者,應處罰鍰之處罰標準。

 

勞動檢查法第36條規定設定了針對特定違規行為的罰鍰標準,這些規定主要涉及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在必要信息公告和資料提供方面的義務。這條法規旨在確保重要的工作場所信息對勞工是透明的,並促使有關團體履行其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以下是對該條文的闡述和解釋:

 

主要內容

 

罰鍰規定

規定事業單位和有關團體在違反特定條款時,將面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鍰。

 

適用範圍

 

第25條第二項

涉及事業單位未能在違規場所顯著易見處公告檢查結果的情形。

 

第32條第一項

涉及事業單位未能公告受理勞工申訴的機構或人員、勞工得申訴之範圍、申訴書格式、以及申訴程序的要求。

 

第7條第二項

有關團體應依規定提供勞動檢查所需之相關資料。

 

實施意義

 

強化資訊透明度

透過對不適當的公告或資料提供行為設定罰鍰,確保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將關鍵資訊公開,以增強工作場所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促進法規遵守

設立罰鍰機制鼓勵事業單位和有關團體嚴格遵守法律要求,從而提升整體的勞動檢查和申訴處理質量。

 

保障勞工權益

確保勞工能夠容易地獲得有關申訴程序和工作場所安全的重要資訊,從而更好地保護他們的權利和安全。

 

應用建議

 

加強監督機制

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對事業單位和有關團體的監督,確保它們遵守公告和資料提供的相關法律規定。

 

教育與訓練

對事業單位和有關團體的管理層及員工進行法律義務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對這些義務重要性的認識。

 

建立反饋和改進機制

鼓勵勞工和有關團體提出對現有公告和資料提供流程的反饋,並根據這些反饋進行改進。

 

透過第36條的規定,勞動檢查法不僅強化了對事業單位和有關團體的法律約束,也提升了勞工對其勞動條件和權益的知情權,從而促進了整體勞動環境的改善和勞工權益的保護。

 

瀏覽次數:245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