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註釋-罰則
勞動檢查法第35條規定: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說明:
明定事業單位或行為人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本法執行職務者,應處罰鍰及其處罰標準。為遏阻事業單位有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檢查職務之情事,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得按次處罰,強化勞動檢查強度,促使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檢查法第35條針對事業單位或行為人在勞動檢查過程中的非合作行為設定了罰鍰規範,以確保勞動檢查員能夠有效且順利地執行職務。這一條文旨在避免事業單位透過各種方式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工權益的保護。以下是對該條文的詳細解析:
主要內容
罰鍰規定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若違反特定的勞動檢查法條款,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可按次處罰,意味著每發生一次違規行為,就可能被重複處罰,增加了違規成本。
適用條款
第14條第一項
涉及勞動檢查員進行檢查時,事業單位必須提供所需的資料或協助。
第15條第二項
規定了勞動檢查員在執行檢查時的具體權限,包括但不限於進入工作場所、查閱文件等。
實施意義
保障檢查效率
確保勞動檢查員能夠在沒有阻礙的情況下進行檢查,從而更有效地識別和解決勞動安全問題。
增強法律嚴肅性
透過設定罰鍰並允許按次處罰,增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遵守動機。
促進法令遵守
通過經濟懲罰機制,促使事業單位更加積極配合勞動檢查,避免因違法行為對勞工安全造成潛在威脅。
應用建議
強化培訓與宣導
對事業單位進行勞動檢查法的培訓和宣導,特別是第14條和第15條的具體要求,確保管理層和員工了解法律義務。
建立內部監控
事業單位應建立內部監控機制,確保在接受勞動檢查時的合法行為,並妥善處理與勞動檢查相關的所有事項。
加強法律執行
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對第35條違規行為的監督和執法力度,確保法律效能得到實際執行。
總之,第35條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勞動檢查的正常進行,防止事業單位透過非法手段干擾或阻撓勞動檢查,從而保護勞工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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