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註釋-申訴案件之處理

03 May, 2020

勞動檢查法第33條規定: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

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

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處分。

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

 

說明:

明定勞動檢查機構或工會受理勞工申訴案件之處理程序。鑒於我國法規雖明訂有關事業單位違反法定應有勞動條件或其工作環境安全衛生有傷害勞工身體之虞,勞工與工會有申訴之權利。然實務上,權益受損害之勞工,常畏懼雇主逕行報復,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寧可選擇默默忍受或自願離職,導致此法對於申訴勞工之保障,形同具文。

 

綜觀歐美先進國對於吹哨者(whistleblower)之保護規定相當周全,有助於主管機關知悉不肖雇主與事業單位,以促有效規勸、督促改善或進行勞動檢查,反觀我國對於申訴勞工,毫無保障。爰此,增訂第四項,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行為。及第五項,勞動檢查機構管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查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對於不利勞工之對待文字均採「處分」為之,爰修正第四項文字,以統一用語。

 

勞動檢查法第33條提供了勞工申訴案件處理的明確程序和保護措施,以確保勞工在提出職場問題或不公待遇時能夠得到妥善處理,並保護其免受任何形式的報復。這條規定強化了勞工的申訴權利,確保申訴過程的效率和公正性。以下是對該條文的具體解析:

 

申訴的快速處理

勞動檢查機構在接到勞工申訴後,必須迅速派出勞動檢查員進行實地檢查,並在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

 

工會的角色

若勞工向工會提出申訴,工會負責根據申訴內容進行查證,並向事業單位提出書面的改善建議,同時將這些建議副本發給申訴人和勞動檢查機構。如果事業單位拒絕接受改善建議,工會可以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進行檢查。

 

保護申訴勞工

事業單位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或對其進行其他不利的處分。

勞動檢查機構在處理申訴案件時必須保密,不得洩漏申訴人的身份。

 

加強勞工保護

通過法定快速反應機制和申訴保護,勞工在面對職場不公時能夠安心提出申訴,不必擔心報復。

 

促進工作場所正義

確保所有申訴都能被正規化處理,並推動事業單位進行必要的改善,從而提升整體的工作環境質量。

 

強化法律執行

通過工會和勞動檢查機構的參與,增強了法律在實際職場中的執行力和覆蓋範圍。

 

提升勞工教育

定期對勞工進行勞動權利教育,增加他們對申訴程序和保護措施的認識。

 

強化檢查和追蹤

勞動檢查機構應確保對申訴案件的追蹤和後續改善措施的檢查,以確保事業單位實施了建議的改進措施。

 

支持工會角色

加強對工會的支持和培訓,使其在處理申訴案件中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有效地代表勞工利益。

 

總之,第33條的規定不僅提供了對勞工申訴的快速和有效處理機制,還強調了保護勞工免受任何形式報復的重要性,是現代勞動法律中保障勞工權益的關鍵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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