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法第十一條規定註釋-勞動檢查員行為之禁止

11 Apr, 2020

勞動檢查法第11條規定:

勞動檢查員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為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

二、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有關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離職後亦同。

三、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其申訴來源。

四、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

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者,任何人得根據事實予以舉發。

 

說明:

參照原條文第十四條規定,就勞動檢查員因其執行職務之特性,於第一項中提示重要之禁止行為規定。另公務員一般性之禁止行為,如受賄、索賄及其他瀆職行為等於刑法中已有規定,故不予列入。

 

參照原第十五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任何人可檢具事證,舉發檢查員違法、失職之行為。

 

勞動檢查法第11條對勞動檢查員的行為設定了明確的道德和法律約束,目的是保障檢查過程的公正性和保密性,防止任何可能影響檢查結果的不當行為。以下是對該條文各項規定的詳細解釋:

 

勞動檢查員行為之禁止

 

變更、隱匿或捏造事實之陳報:勞動檢查員必須保持報告的真實性,不得故意修改、隱藏或捏造檢查中發現的事實。這是確保檢查結果可靠和有效的基本要求。

 

洩漏受檢查事業單位秘密: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勞動檢查員可能會接觸到企業的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敏感資訊。法條規定勞動檢查員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均不得洩漏這些信息,以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競爭力。

 

處理秘密申訴案件,洩漏申訴來源:保護申訴者的匿名性是重要的,以鼓勵員工在遇到違法或不公正待遇時勇於發聲。勞動檢查員不得透露提出秘密申訴的個人或來源,這有助於維護申訴者的安全和申訴的效力。

 

與受檢查事業單位發生不當財務關係

 

為避免利益衝突和保證檢查的客觀性,勞動檢查員不得與被檢查的事業單位建立任何形式的不當財務關係。

 

舉發機制:第二項明確規定,任何人如發現勞動檢查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可以檢具相關事證進行舉報。這項規定旨在增加透明度和責任感,促進勞動檢查系統的整體正直性。

 

這些規定的設立是為了強化勞動檢查員的職業道德,確保他們在執行公務時的行為符合高標準的法律和道德要求,並有效遏制任何可能危害勞動檢查公正性的行為。這樣的規範不僅保護了受檢查的事業單位和勞工的權益,也提高了公眾對勞動檢查系統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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