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七條立法沿革

11 Dec, 2017

就業服務法第37條規定: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說明:

 
=民國81年4月17日制定條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理由-為提高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之素質,爰規定其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業人員。有關規定將於其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
=民國90年12月21日全文修正條文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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