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六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86條規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規定本法施行日期。
=民國91年12月1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理由-配合第三十條之修正,現行第三十條第四項移列至本條但書規定。
=民國104年1月2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考量第二十八條涉及金融機構授信制度調整,需耗時規劃及調整,爰於第二項分別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104年5月15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理由-為使企業主有時間因應本次修法,爰增訂第三項。
=民國107年1月10日全文修正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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