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80條規定: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參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訂定。
=民國100年6月13日全文修正條文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理由-各縣〈市〉政府遴派檢查員依本法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業務時,常遭遇事業單位以非勞動檢查機構之勞動檢查員而拒絕進入檢查。為明確計算,配合勞動檢查法第三十五條處罰額度及修正貨幣單位,爰將本條文予以修正,以利各縣〈市〉政府實施勞動條件檢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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