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六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76條規定: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禁止中間剝削為國際公約及我國政府決策,設處罰規定,以利執行。
=民國100年6月13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一、修正貨幣單位為新臺幣及提高處罰額度。鑑於新臺幣係臺灣地區流通之貨幣,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者,應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修正貨幣單位之法規使之一致性。
二、為防止中間剝削行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爰提高為本條原規定罰金之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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