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五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75條規定: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禁止強迫勞動為國際公約及我國政府決策,特設處罰規定。
=民國100年6月13日全文修正條文
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理由-一、鑑於新臺幣係臺灣地區流通之貨幣,現行法規所定金額之貨幣單位為元者,應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修正貨幣單位之法規使之一致性。
二、原定處罰數額稍嫌過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為遏止雇主違法強迫勞動行為,確保勞工人身自由,參酌人口販運防制法中使勞工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之處罰規定,爰提高為本條原規定罰金之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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