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二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72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省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地方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參照「工廠檢查法」第三條訂定。
=民國89年6月30日全文修正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辦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派員實施檢查。
前項勞工檢查機構之組織,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第一項刪除授權省主管機關專設檢查機構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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