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七條立法沿革

13 Jun, 2019

勞動基準法第67條規定: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說明:

 
=民國73年7月19日制定條文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理由-「工廠法」第五十六條原定學徒契約中不得限制學徒於學習期滿後之營業自由,現為顧及雇主招收技術生之目的,即在便於補充接受專業訓練之勞工,特規定訓練期滿後得留用之,但以不超過原訓練期間為限,其待遇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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