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傷假如何請求?可以請多久?勞工有惡意不工作要怎麼辦?

22 Aug, 2018

問題摘要: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需請假時,需要根據勞工請假規定提前向雇主申請請假,清楚說明請假理由和預計請假期間。雇主應根據勞工的健康狀況和工作能力,提供適當的工作安排和輔助設施,讓勞工在復健期間能夠參與適合的工作。勞工若能夠從事輕便工作或適應性工作,雇主有權要求其返回工作崗位。勞工在醫療復健期間,應根據醫師的建議和自身能力,配合雇主的安排,以維持工作關係的穩定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就是看具體個案,尤其是醫師判斷,重點在於是否有請全日假之必要性,因此,勞工因公傷而住院,或出院後在家休養(有醫師證明),或後續之門診追蹤治療,就可請公傷病假,並無期限之限制。勞工因公傷而需請假的情況需要仔細考慮多個因素,包括醫療的必要性、勞工的實際工作能力以及法律規定。尤其是勞工請假規則和勞動基準法,確立了勞工在受傷或生病時應得到的保護和權利。

 

醫療和復健期間的工資補償

若勞工因職業災害造成無法工作,雇主必須根據法律提供工資補償。這種補償旨在保障勞工在治療和恢復期間的基本生活,確保其不因疾病而遭受經濟困難。

 

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有權請求公傷病假,以便於專注於治療和休養,旨在加快康復過程,並最終重返工作。

 

請假的正當程序

勞工應按規定提前向雇主申請請假,清楚說明請假原因和天數。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通過同事或其他人提交請假請求,但必須提供相應的醫療證明。

 

倘若僅有偶爾就診需求,就不用全日請工請假,而要請假亦要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千萬不要以為祇要有公傷治療復健就可以繼續請假,甚至還以為可以不合手續請假。

 

根據民法第148條,勞工行使權利應符合誠信原則。這意味著勞工在申請公傷病假時,應基於真實的醫療需要。如果勞工的健康狀況已允許從事某些工作,則雇主有權要求其返回工作,尤其是當職務已經調整以適應勞工的健康狀況時。

 

勞工在請假時需依正規程序向雇主提出請求,並獲得批准。如果請假程序不符合規定,雇主有權拒絕批准請假,勞工也應返回工作崗位,除非有充足的證據支持其請假的正當性。

 

在法律訴訟或勞資爭議中,勞工需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請假的正當性和必要性,包括醫療證明、治療紀錄等。未能提供這些證據可能導致對勞工的請求不予支持。

 

此即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示: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基法第43條前段,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前段、第6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上訴人提出之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書略載:「該病患自102年8月15日至103年2月19日共計門診就診治療30次,病患於102年10月25日門診接受右手減壓手術,休養復健治療三個月,經評估患者自覺症狀未改善後,宜再休養復健治療一個月,宜門診繼續追蹤治療,不宜粗重工作及反覆性震動性質工作」等語…,無從認定在不影響上訴人復健治療之前提下,上訴人有完全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之情形。又法律規定雇主有給與公傷病假之義務,係為使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能在公傷病假期間安心治療並休養,以利傷病情形盡早康復,再度上班。該公傷病假固係勞工之權利,惟權利之行使,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應合乎誠信原則。公傷病假期間長短固無明確規定,然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時,雇主仍可視實際需要而定,苟若勞工已能從事工作,只需定期前往醫療院所從事復健,如因公傷病需請假,則依相關請假規則辦理,非復健時間雇主即得不予准假,要求勞工返回工作。本件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僅口頭請假,未依正式程序向被上訴人請假並經准許,且證人陳耀東亦證稱:要請假的話,須向公司的廠長或老闆請求,要經准許後才算完成請假手續等語…,被上訴人既以系爭調職信函,表示參酌醫生意見,將上訴人職務調動至點貨部門,該工作非為粗重或反覆性工作,請上訴人返回公司上班,而依上訴人之情形,已可勝任被上訴人調整職務之抄寫工作,已如前述,則上訴人再以被上訴人調整職務之工作內容未依規定辦理,拒絕提供勞務,即難認有正當理由。又上訴人就其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已向被上訴人請假或委請他人辦理請假一節,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則上訴人既未提供勞務,則其請求自103年3月5日至系爭僱傭契約終止之103年3月12日止之薪資,亦屬無據。

 

雇主的調整和勞工的工作能力

若勞工因職業災害後部分恢復,能夠從事輕便工作,雇主可根據其健康狀況調整其工作崗位。雇主需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和適當的工作環境,以幫助勞工恢復到工作崗位。

 

勞工若在醫療期間能部分工作,法律也鼓勵勞工根據自身健康狀況返回工作崗位,繼續參與工作,而雇主則應提供相應的支援和調整。這不僅有助於勞工的身心健康恢復,也有利於維持雇傭關係的穩定,促進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

 

再者,縱使有醫療復健必要,雇主亦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除非勞工已經無法工作,祇要有出勤可能,勞工仍要出勤。

 

即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

 

畢竟工傷假是因為勞工需醫療而無法工作,若有持續醫療,但有辦法工作,即醫師認定其可以工作,縱使僅需從事輕便,即應該工作。

 

整體來看,台灣的勞工法律體系在保護因職業災害受傷勞工方面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支援,確保在傷病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援助和職業保障。這體現了對勞工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是現代勞動關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法律保障了勞工在受傷或生病期間的基本權益,同時也要求勞工根據自身的健康狀況,盡力配合雇主的工作安排,保持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基準法和相關的勞工保險規定,確保勞工在受傷或生病時得到充分的經濟和就業保護。勞工在醫療和恢復期間不得被解雇,雇主應在勞工能夠返回工作崗位時為其提供適當的工作調整。

 

-勞資-職業災害補償-公傷假-職災工資補償-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民法第148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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