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問題-公傷假可以請多久?

22 Aug,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就是看具體個案,尤其是醫師判斷,重點在於是否有請全日假之必要性,倘若僅有偶爾就診需求,就不用全日請工請假,而要請假亦要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千萬不要以為祇要有公傷治療復健就可以繼續請假,甚至還以為可以不合手續請假。

 

此即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所示: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基法第43條前段,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前段、第6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上訴人提出之天成醫院診斷證明書,該診斷證明書略載:「該病患自102年8月15日至103年2月19日共計門診就診治療30次,病患於102年10月25日門診接受右手減壓手術,休養復健治療三個月,經評估患者自覺症狀未改善後,宜再休養復健治療一個月,宜門診繼續追蹤治療,不宜粗重工作及反覆性震動性質工作」等語…,無從認定在不影響上訴人復健治療之前提下,上訴人有完全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之情形。又法律規定雇主有給與公傷病假之義務,係為使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能在公傷病假期間安心治療並休養,以利傷病情形盡早康復,再度上班。該公傷病假固係勞工之權利,惟權利之行使,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應合乎誠信原則。公傷病假期間長短固無明確規定,然勞工申請公傷病假時,雇主仍可視實際需要而定,苟若勞工已能從事工作,只需定期前往醫療院所從事復健,如因公傷病需請假,則依相關請假規則辦理,非復健時間雇主即得不予准假,要求勞工返回工作。本件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僅口頭請假,未依正式程序向被上訴人請假並經准許,且證人陳耀東亦證稱:要請假的話,須向公司的廠長或老闆請求,要經准許後才算完成請假手續等語…,被上訴人既以系爭調職信函,表示參酌醫生意見,將上訴人職務調動至點貨部門,該工作非為粗重或反覆性工作,請上訴人返回公司上班,而依上訴人之情形,已可勝任被上訴人調整職務之抄寫工作,已如前述,則上訴人再以被上訴人調整職務之工作內容未依規定辦理,拒絕提供勞務,即難認有正當理由。又上訴人就其是否有其他正當理由,已向被上訴人請假或委請他人辦理請假一節,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則上訴人既未提供勞務,則其請求自103年3月5日至系爭僱傭契約終止之103年3月12日止之薪資,亦屬無據。

 

再者,縱使有醫療復健必要,雇主亦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除非勞工已經無法工作,祇要有出勤可能,勞工仍要出勤(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畢竟工傷假是因為勞工需醫療而無法工作,若有持續醫療,但有辦法工作,即醫師認定其可以工作,縱使僅需從事輕便,即應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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