吹哨者問題-勞工檢舉不法雇主報復行為,法律有何保護措施?

29 Jul, 2018

律師回答:

吹口哨在西方本係引起公眾注意之方式,使大家察覺到不易被發現的問題,故將舉發弊端之人稱為「吹哨者」,現在泛指內部員工挺身揭弊的代名詞。為保障勞工申訴之自由,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而為任何不利益行為。免因申訴而受恐懼。我國雖無專法,而是散見在不同法規中。

 

為保護勞工檢舉或申訴權益,關於勞基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違法,主要為勞基法第74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係前揭規定訂定,除界定檢舉人範圍、提出檢舉方式、不予處理情形及受理檢舉機關(構)處理期限外,如第 6 條規定,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

 

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申訴勞工保護,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法第39條亦規定:「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二、疑似罹患職業病。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檢舉申訴勞工保護,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本條例第 40 條規定,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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