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問題-雇主可以因為勞工拒絕交接或簽署文件而拒絕給付薪資或資遣費嗎?

08 Jul, 2018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由於資遣員工是由雇主單方終止契約,因此依勞基法規定須給付資遣費,並結算剩餘工資、補休未補工資、特休假未休工資予勞工,而發給時點,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基法第17條第2項)。工資,則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補休未補工資、特休未休工資亦應於終止時立即給付(參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2規定、第24條之1規定)。

 

資遣員工不能附帶條件要求勞工簽署或遵守作為發給資遣費的先決條件,當然工資及未休工資亦復如此,此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表示:「…勞工於離職後有無辦理移交或離職手續,尚難認基于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上訴人公司(站長按即雇主)以被上訴人(站長按即勞工)尚未辦理移交或離職手續而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被上訴人請求給付薪資報酬,尚非可採。」 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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