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契約中建議要使用存證信函情形有那些?

02 Jan, 2011

問題摘要:

使用存證信函在勞資雙方關係中是相當重要的,尤其在涉及法律效力和權益保障的情況下。以下是一些情況,特別需要使用存證信函:當雇主或員工希望終止勞動契約時,使用存證信函可以確保對方收到正確的通知,並在後續的爭議中提供證據支持。在勞資雙方存在爭議時,例如工資支付、加班費用、工作條件等問題,使用存證信函可以記錄雙方的立場和訴求,有助於日後的爭議解決。當勞工遭到非法解僱時,或在留職停薪期滿後要求回復原職,使用存證信函可以清楚地表達要求,並作為法律上的證據。當雙方在某些事項上存在異議時,例如資方要求勞工離職、勞工反對資方的行動等,使用存證信函可以確定雙方的立場,並避免日後的誤解和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資雙方關係什麼情形一定需要使用存證信函?在勞資雙方的互動中,使用存證信函是確保雙方權益和法律效力的重要工具。以下是一些情況下,特別需要使用存證信函的情形:

 

因為請律師寫存證信函是要收費的,我們為節省當事人費用,除非真的有必要,否則還是不要花錢比較好,但什麼時候是應該寄存證信函?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存證信函是寄件人用來證明自己意思的書面證明文件,人與人之間的意思表達雖可以僅透過口頭的表示,難以在事後證明曾經表達的時間點、內容為何。

 

存證信函製作完成後,應攜帶所有份數的信函與信封,寄件人印章至郵局以雙掛號函件寄出,亦即「掛號附回執」,寄件人在郵局寄送時不要忘了填寫回執聯。存證信函寄送的唯一方式為透過郵局,才會有一份存放在郵局。

 

因之,如書寫完成之後,確認收件人的人數,準備存證信函的份數,份數為「收件人人數+1份給郵局+1份給寄件人留存」,各份的內容要完全相同。

 

透過存證信函的方式,不但可以證明自己表示的意思內容與時間,也可以證明對方已經收到這個意思表示,存證信函寄出後,郵局會給寄件人一份保存,以及一份收據,於收件人收到信件後,還會有回執聯寄回寄件人處,這些文件都要保留,以證明對方已確實收到存證信函。嗣後寄件人就可以依自己留存的存證信函與回執聯作為證據來使用。

 

郵局可以使用留底以確認文件內容,並使用郵件送達的回執以確認文件已烴為受信者收受,因此,特別需要確認。

 

應注意的是,透過存證信函發出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且該存證信函就是用來證明該法律效力的證據,當然,存證信函,祇好不考慮對方的觀感,勞資一方高興就可以隨便發,但是在下列情形是一定要以存證信函為之,否則訴訟中很麻煩,有時甚至會因此敗訴。

 

因此,法律會需要一定用意思表示之,且會引起爭議的情形,基本上就需要以存證信函為之,其中:

 

第一,「終止權行使」

 

勞資雙方發出存證信函表達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勞動契約就隨著存證信函的發出而發生終止的效果,勞工、資方不能事後反悔,務必要謹慎,且事後容易發生爭執,而信函內容將於訴訟中被雙方律師檢驗多次,而終止時間通常決定工資、年資計算、平均工資等時點,特別需要事證以確認終止意思表示內容及時點。(民法第95條、第258條、第263條)。

 

第二,「勞工遭非法解僱時欲主張僱傭關係繼續存在」或「勞工留職停薪期滿要求回復原職」

 

勞工遭到非法解僱之時,由於雇主業已預示拒絕受領勞務,勞工既無法現實提供勞務,但依民法第235條及同法第487條規定,勞工此時必須以言詞提供勞務,方能請求雇主按月給付薪資,而言詞當然可以用口頭,但口說無憑,且此時見面尷尬,所以用存證信函其實可以避免衝突及確定勞工提出勞務之意思表示。

 

第三,「雇主通知勞工復職」

 

通常是發生如非法解僱、有爭議的停職期間、勞工突然消失、勞工拒絕調職、職業災害勞工等事件中,勞工曾經有具有正當性可以拒絕提供勞務,但卻未完全依照法律規定手續或提供事證辦理假別,此時,雇主祇好催告勞工給付勞務,否則是否構成曠職,有所爭議,存證信函可使爭議性變小,甚至取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開除勞工之正當權源。

 

第四,「勞資雙方表示異議」

 

雖有人在勞工要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加班費或工資時使用存證信函,但其實這個不是必要的,因為前揭給付法律上均已經有規定期限,此所謂「異議」就是雙方發生爭議時,如工資是否同意減少、勞工反對雇主片面減薪、對方是否有使行終止權之意、資方是否有要求勞工離職等,此時乃係作為一個證據文書,證明勞資雙方當時認知已有分歧,為免事後他方以單純沉默而認定有默示同意,或者,明明是資方趕走勞方,反而宣稱勞工同意離職。

 

存證信函的撰寫注意事項

 

內容清晰:明確陳述表示的內容和要求。

適當的詳細程度:不要寫過多或過少的內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保留所有證據:包括郵局的回執聯、存根等。

 

在勞資關係中,使用存證信函可以有效確保雙方的法律權益,避免日後爭議。寄件人在撰寫和發送存證信函時應謹慎,確保內容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並在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建議。

 

因之,任何具有法律上意義的表示都可以透過存證信函來表示,寄件人要表達何種意思務必要明確清楚,其實切記不要把不應該寫的內容寫上去,所以內容恰到好處,不要過多或過少內容,過多內容遭別人捉住痛腳,自暴其短,太少內容不知所云,流於各說各話,總之,需要勞資法律知識才能把握界線。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35條=民法第258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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