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未經預告便自行離職!
問題摘要:
勞工未經預告自行離職,雖不符勞基法保障雙方穩定之立法意旨,但法律仍以勞工保護原則為優先,承認其離職效力。雇主若受損害,須自負舉證責任證明損害金額方能請求賠償;勞工若因未交接被扣薪,亦得循行政與司法途徑維權。雙方如能依誠信原則履行契約義務,勞資糾紛自可減少。實務上最理想的作法,是雇主於勞工表達離職意向後即發出存證信函,明確要求返公司交接,並訂定期限;若屆期未辦理,並即辦理退保手續,如此既符合法令亦能保留證據。而勞工若意識到當下情緒性離職,應主動以書面補提辭呈,表明願意交接的誠意,以確保自身薪資權益與職場信譽。結論而言,未經預告離職固屬法律上有效,但並非完全免責。勞工應體認預告義務的社會功能,雇主則應建立合法明確的離職管理制度,透過誠信履約與行政程序並重的方式,達到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工未經預告便自行離職的情況,在我國實務中相當常見,尤其在職場文化轉變與勞動市場流動性提高的情況下,更容易引發爭議。民法第488條規定,不定期僱傭契約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惟為避免勞動關係突遭中斷所帶來的混亂,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又明確要求雇主在終止契約時,應依勞工服務年資長短提前預告,以保障雙方的權益與工作延續性。雖然該條文主要針對雇主終止契約的情形,但實務上亦依誠信原則要求勞工離職時應有合理預告,以維持勞雇關係的平衡。依勞動基準法規範,若勞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於十日前預告離職;服務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應提前二十日;三年以上者則應提前三十日。
然而若勞工未辦理交接或完成書面程序,該行為雖違反誠信原則與職業倫理,但法律上仍屬「有效的離職行為」,契約於離職當日即告終止。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雄勞檢字第38號判決意旨:
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有隨止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利之條件之一,申言之,勞工可隨時終止契約,避免其身份受不當之拘束,但基於誠信原則,勞基法規定須事前預告雇主。倘若勞工未經預告而終止契約,仍然發生效力,至於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屬另一問題。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勞工有隨時終止契約之自由,此亦是不定期契約對勞工有利之特性之一,即使未經預告離職,仍發生終止效力,但勞工須自負未遵守預告義務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代表雇主不能強制勞工繼續工作,但得依民法第227條之誠信原則,請求因突發離職所生的實際損害,例如交接不全導致客戶流失、業務延誤等情況。不過,實務上雇主要證明損害及其金額極為困難,因此即便公司主張求償,法院多半會因舉證不足而駁回。
至於勞工離職後未領得應有工資,公司可否拒發薪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屬於勞動報酬,應依約定定期發放;雇主不得以懲罰或扣留薪資作為報復手段。雇主若未依約給付薪資,可能觸犯勞基法第79條規定,將遭勞動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然而若公司以「保留薪資」為由,要求勞工返公司完成交接,並非絕對違法。主管機關認為,若公司有明確書面規定離職程序及交接義務,且經勞工確認同意,雇主於交接完成前暫緩發放薪資,並非不當,但不得無限期拖延。若勞工拒絕返公司辦理交接,勞動主管機關會要求雇主提出離職程序書面證明及通知紀錄,並督促勞工返公司完成手續,否則仍應依法發放已屆給付期之工資。
若雇主堅持不發薪,勞工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此時主管機關通常會要求雇主提出薪資計算明細及離職程序文件,若無合理事由,將裁定雇主違法。另一方面,勞工雖有自由離職的權利,但根據誠信義務,仍應完成工作交接,確保職場秩序及業務連續性。若因未交接導致公司遭受損失,例如重要文件未歸還、客戶資料遺失或造成業務中斷,公司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公司所謂「未交接薪資不發」的作法,若非基於合理程序與具體損害,仍可能構成違法延遲給付。若勞工於離職後仍協助公司處理業務,例如在9月間協助完成文件或聯絡客戶等工作,則其間之勞務已屬於新勞動關係。受僱人提供勞務,雇主應給付報酬。故若能舉證確有履行工作,例如電子郵件紀錄、公司指派之指令等,勞工可請求相對應期間的報酬。至於未簽署離職單是否影響權益,依勞動契約性質,離職單僅屬行政程序,並非離職生效要件。
只要勞工明確表示辭職意思,且離職後未再提供勞務,即屬契約終止。雇主不得以未填離職單為由否認離職效力或繼續為其加保勞保。若雇主仍未退保,勞工可請新公司於投保時要求前公司辦理退保,或向勞保局檢舉前公司違規占保。
針對勞工突發離職的防範,雇主應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訂「預告離職義務」、「未交接損害賠償條款」及「懲戒規定」,並送主管機關核備,使其具法律效力。同時可在員工入職時明確教育離職程序,建立書面交接表及人資紀錄,以避免糾紛。
實務上,多數企業會於契約中約定「未提前預告者,公司得扣抵相當於預告期間工資」或「未辦理交接,公司得暫緩薪資發放至完成交接」,此類約定如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勞基法強行規定,通常可被法院採納。反之,若企業藉此無限期壓榨或懲罰勞工,即屬違法。從勞工角度而言,離職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辭職,保留憑證,並於信中明確載明最後工作日與願意配合交接之態度,避免日後爭議。若雇主不發薪或拒絕退保,可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必要時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工資給付。法院多以「實際工作事實」為認定依據,只要勞工確實提供勞務,即享有工資請求權。
-勞資-離職-勞動契約終止-辭職-自請離職-交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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