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族的年資、休假、保險該怎麼算?兼職勞工的勞動權益,一次說明白!
問題摘要:
打工族的年資自聘僱日起算,可與正職年資合併;休假按比例計給,例假、國定假日、特休與請假皆受保障;保險則依工時及報酬範圍由雇主辦理加保。勞工不論工作性質與時間多寡,皆受勞基法及相關社會保險制度保護,這是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的具體實踐。故打工族應勇於了解與爭取權益,雇主則應善盡法定義務,建立合宜的勞動環境,如此方能在彈性就業的社會中,兼顧勞動保障與產業發展,達到勞雇雙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台灣勞動法體系中,並沒有「正職」或「兼職」這類字眼,所有受僱從事勞務並獲取報酬者,只要符合民法僱傭契約的基本要件,即構成勞基法上之「勞工」,因此不論是正職、兼職、臨時、PT、工讀生或計時人員,只要存在指揮監督關係,雇主即應依法給予保障。
依勞基法及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俗稱兼職或打工族)是指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全部時間工作勞工(即全職員工)有相當程度縮短者,例如全職每週工作40小時,而兼職每週僅20或25小時者。換言之,「打工」並非法律上特殊身分,而只是工時縮短的工作型態。
年資
兼職勞工的年資,應從受僱日開始起算,如果有一天從兼職轉為正職,或者從正職轉為兼職,過去的年資都可以合併計算。
薪資
兼職勞工的薪資一樣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按時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按日計酬者,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工作時數後的金額;按月計酬者,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的每月基本工資。
兼職勞工如需在平日工時外再加班時,例如平日工時是4小時,若加班4小時以內,合計總工時還不到法定正常工時8小時的話,薪資則由勞資雙方來議定,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低於時薪。如果1天總工時超過8小時,還是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加成計算加班費,也就是前2個小時加給1/3以上,後2個小時加給2/3以上。
無論工時長短,只要屬受僱勞工,勞基法相關規定皆適用,雇主不得任意以「兼職」為名排除法律保障。若依雇主事業經營需求屬「非繼續性工作」者,始得簽訂定期契約,否則應視為不定期契約,故常見企業與長期兼職者簽「一年一聘」,若該職務長期存在,即違反勞基法第9條精神。勞動契約的型態不應以名稱論,而應視工作性質與勞務提供的持續性判斷。至於工資給付方式,則有月薪制、日薪制與時薪制,惟日薪與時薪因具「出勤才給付報酬」特性,實務上多視為相同,並以時薪制基本工資作為最低保障。
勞基法並未排除按時計酬者適用休息日工資照給之規定。然而,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審議每小時基本工資時,已考量部分工時工作之特性,將例假日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所產生之休息日(本次修法納為法定之休息日)應獲得之工資,納入計算;易言之,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之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
2025年基本工資每月27,470元、每小時183元,無論全職或兼職皆不得低於此標準。若以月薪制聘用兼職者,其月薪應按工時比例計算,如正職每日8小時、兼職每日4小時,則月薪不得低於正職月薪的一半;若以時薪制或日薪制計酬,則不得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乘工作時數。
若兼職勞工延長工時超出約定時數,則依勞基法第24條加成計算加班費,前2小時加給三分之一,後2小時加給三分之二,超過四小時則加倍發給。若兼職勞工每日工時雖未達8小時但超出約定時數,仍屬「延長工時」,雇主不得以「尚未達法定工時」為由拒付加班費。兼職勞工的年資則應自受僱日起算,不論工作時數多寡、是否中途轉換正職或兼職身份,年資均可合併計算。
若因公司營運需要改變勞動型態,只要勞動關係未中斷,其年資應延續計算;若中間曾離職再受僱,則可依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屬同一勞動關係延續。兼職勞工最常被忽略的權益之一即「休假與請假」。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內應有1日例假與1日休息日;兼職勞工同樣適用「一例一休」原則,雇主不得因工作時間短而剝奪休假權。
至於薪資給付方面,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時薪基本工資已內含例假日與休息日工資,因此若兼職勞工遇例假或休息日未出勤,雇主毋須再行支付工資;但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仍須加倍發給工資。若採月薪制或日薪制,則依勞基法第39條照給例假、休息日工資。國定假日(如元旦、勞動節等)亦同,兼職勞工應享有休假權,若當日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或與其他日對調。
例假、休息日、特別休假與請假
(一)兼職勞工同樣適用一例一休的規定(每7天要有2天休息)。
但與正職勞工不同的是,如果兼職勞工是按時計酬,而且時薪不低於每小時基本工資的話,因為按時計酬者享有例假及休息日照給工資的權利,該工資已分別折算到每小時基本工資中,所以遇到例假日或休息日未出勤的話,雇主是可以不用另外給付工資的。
(三)特別休假也要按正職比例計給
例如正職勞工是工作滿1年有7天特別休假,兼職勞工如果一天工時是4小時,則是7天乘以4/8,可以放3.5天特別休假,也就是按照工時的比例來給予特別休假。
(四)婚假、喪假、事假、病假,以及產檢假、陪產假與家庭照顧假,也是比照正職勞工所應放假的天數,按照工時比例核給。
(五)不過,如果是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基於女性生理及保護母性身體健康的精神,則與正職勞工享有相同天數的權利;子女出生後未滿2歲的兼職勞工,也跟正職勞工一樣享有每日6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加班達1小時以上另有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四、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即通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惟各該『國定假日』得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國定假日』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
特別休假方面,勞基法第38條規定,滿1年者有7日特休,兼職勞工則依工時比例換算。例如正職每日8小時有7日假,兼職每日4小時者即得3.5日特休。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產檢假、陪產假與家庭照顧假,均依比例核給。惟涉及女性身體健康及母性保護之假別,如生理假、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則與正職相同,不得因工時縮短而打折。
子女未滿兩歲之兼職母親,每日仍享有60分鐘哺乳時間,加班超1小時再加30分鐘,為強制性規定,不得以時薪制為由剝奪。保險方面,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的適用,以勞工是否為「受僱」為認定基準,而非工時長短。凡月工作時間達60小時以上者,雇主即應為其辦理勞保、就保及勞退;若每月工時未滿60小時,則可選擇自願加保或由雇主與勞工協議保險方式。
健康保險部分,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凡有工作報酬關係者皆為第六類被保險人,雇主應依規代扣保費。若兼職勞工同時受僱於兩家事業單位,應由主要工作場所辦理加保,並於其他雇主處申報兼職所得,以維持保險完整。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適用所有勞工,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兼職或工時短而免責。兼職勞工若於工作中發生意外或職業病,雇主應負醫療費、休養期間工資補償、失能及死亡補償責任,並得依勞工保險給付抵充。換言之,只要是「為工作執行職務所致之傷害」,皆受勞動法令保障。打工族亦應注意出勤紀錄保存,因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保存五年,若公司未設打卡或紀錄,勞工得自行保留通訊紀錄、薪資條、排班表、訊息截圖作為舉證資料。若雇主以「打工」為由逃避勞保或不給加班費,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檢舉。
實務上,主管機關認定勞動關係時,採「實質認定」原則,觀察是否受指揮監督、是否領定期報酬、是否自行負擔營業風險等,以判斷是否屬勞工,並非看契約名稱或工作時數。兼職勞工在年資延續、工資給付、特休假與加班費上享有與正職同等保障,僅在給付標準上依工時比例調整。
對雇主而言,應明確訂立書面契約,載明工作時段、薪資、假期與保險,避免勞資爭議。對勞工而言,應確認雇主是否依法投保、薪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是否有完整出勤紀錄,並保存勞動契約或對話證據。兼職、工讀或打工雖非全職工作,但其法律地位仍屬「勞工」,雇主不得藉由名義差異逃避法定義務。
原則上部分工時勞工(以下仍沿用社會上慣用的「兼職勞工」稱之)的各項勞動權益,與全部時間工作勞工(以下稱「正職勞工」)並無不同,只有部分項目因為工時縮短的特性加以調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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