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週變形制度是什麼?有什麼行業可以適用?

20 Nov, 2025

問題摘要: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核心,是讓行業別需求高低落差大的企業得以在四週週期內重新安排工時,以符合產業營運現實;其適用行業必須由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且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其運作方式必須遵守每日十小時正常工時上限、每日十二小時最大工時上限、每月加班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每七日應有例假與休息日等保障規範。四週變形工時若正確使用,可以形成勞資雙贏,使企業人力調度更彈性、使勞工工時安排更可預期、使薪資總量不因尖峰離峰而波動;但若誤用或濫用,則可能形成勞工不當延長工時、工資計算不透明、例假遭侵害等問題,因此制度的核心仍在於「程序正義」、「資訊公開」、「提前排班」、「雙方協商」、「避免過勞」、「符合行業公告」,這些基本原則不但不能被忽略,更是支撐變形工時制度合法性與正當性的根基所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四週變形工時制度,是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所設計的一種「正常工時例外模式」,目的在於協助某些營運型態具有明顯時段差異、尖峰離峰落差大、必須大量彈性排班、或每日客流量不均的行業,在不突破總工時上限的前提下,讓雇主得以於四週的期間內重新分配正常工時。

 

一般而言,勞基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是「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每七日中應有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但在現實的產業運作中,許多工作並非以「每日、每週都相同需求」為基礎運作,例如:大型賣場在週末來客爆量、餐飲業在週五晚間十分繁忙、銀行與保險業在月底結帳或對帳期間特別忙碌、運輸業旺季與淡季的派遣量大幅差異、照護與醫療相關行業在特定時段比平日更需要人力等。因此,法律在維持勞工健康、保障休息時間的前提下,開放部分行業,得以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集體同意程序」,在四週期間內重新分配正常工時,使某些日子的正常工時可以超過八小時,但四週平均下來仍不得超過每週四十小時的「總量原則」。

 

四週變形工時的核心精神並非讓雇主「無限度增加工時」,更不是讓勞工承擔過勞風險,而是在「總工時不變」的基礎上,允許雇主在需求高峰時增加每日正常工時,在人力不需太多的時間減少工時,透過彈性配置,使產業運作更為順暢。勞基法第30條之1明文規定,四週變形工時必須遵守幾個大原則:

 

第一,在四週內正常工時可以分配到其他工作日,但每日不得超過兩小時,亦即某些日子可以正常工時達到十小時,但不能超過。

 

第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後,仍可延長工時,但延長工時加上當日正常工時總和不得超過每日十二小時,亦即延長工時最多只能兩小時。

 

第三,女性勞工在妊娠或哺乳期間不得適用夜間工作放寬規定,否則仍受到第四十九條的保護限制。第四,四週變形工時不得以企業自行宣布或單方規定方式實施,必須經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必須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這是法律刻意設定的「集體保護機制」,避免雇主以變形工時名義任意壓縮勞工工時安排,或變相要求勞工延長工時。

 

四週變形工時的產業適用範圍,也非任何行業都可以使用,而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依授權公告指定。依照現行制度,基本可適用者包括大量服務業(例如:量販店、零售業、餐飲業、旅宿業、百貨業、銀行、保險、文教服務等)、部分與季節性或時段性需求強烈的產業(例如:農林漁牧業、人力運輸、交通運輸、物流配送等),而後又因行業分類變更,導致部分行業如獸醫業是否可適用產生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本得指定適用四週變形之行業,而行業類別定義參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回歸主計總處公告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下稱標準分類),只是標準分類迄今歷經十次修正版本,勞動部在每次指定行業適用時,究竟以標準分類「最新修訂版本」或「特定修訂版本」為準,應屬法律授權主管機關權利裁量行使。故勞動部106年7月25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585號函:「訂定『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稱本次公告所指「農、林、漁、牧業」係以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為據,故獸醫業屬本次公告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之事業單位,於法洵屬有據。

 

按勞動部90年05月18日台勞動1字第 002245號函內容:「因本次行業分類大幅度修訂,且勞動基準法已擴大適用,故影響甚鉅,為維持法律安定性,並維護勞資雙方權益,本公告係就行業歸屬變更或更名,特予製表對照,以釐清各業適用日期及各業排除適用之情形。至於行業歸屬未變更,或第七次行業修訂予以刪除,改依經濟活動性質歸類,其各業適用日期,仍應以本會歷次公告時應適用中華民國行業分類規定修訂版作為判斷之依據。」,可知縱使標準分類第七次修訂版本因歸類方式不同,致使行業歸屬略有變動,為維持法律與解釋上之安定,各行業是否適用勞基法與相關制度,仍以勞動部每次公告時選擇適用「特定」修訂版本之標準分類為據。例如:勞動部106年6月16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010號函指定「石油製品燃料批發業(5241)中之筒裝瓦斯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5449)中之筒裝瓦斯零售業」為本法第30條之1行業,要係引用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版本之文字,蓋標準分類第10次修訂版本之用語為「氣體燃料供應業(3520)與其他燃料及相關產品零售業(4829)」,二者內容顯有不同。而上開見解亦為地方主管機關長期遵循,此觀臺北市政府106年6月26日府訴三字第10600097300號訴願決定書:「『綜合商品零售業』仍應依行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85年12月)第F大類(批發、零售及餐飲業)531小類『綜合商品零售業』定義為判斷依據;訴願人所稱應從行為時有效之最新版標準界定,亦屬誤解。 」益明。

 

以獸醫業為例,原本在早期分類中屬於醫療保健業,但後來因行業分類修正被納入農事服務業,而農、林、漁、牧業又屬於勞動部指定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因此形成獸醫業是否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爭議。勞動部後來的解釋是,適用勞基法行業的認定,應以當時公告的行業分類版本(通常是第六次修訂版)為準,而不是以後續分類調整的版本重新判斷,以維持法律安定性,也避免行業「忽然失去適用資格」的混亂情形。

 

換言之,雖然獸醫業後來被重新歸類為「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但因其在被納入勞基法適用行業時,是以農業分類納入,故仍屬得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範圍內,前提當然仍是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不能由雇主單方強制實施。

 

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設計,與二週變形工時、八週變形工時制度同屬「彈性工時制度」,但彼此功能不同。二週變形工時較常用於一般服務業、零售業等運作相對平穩但仍需調整的產業;八週變形工時則主要適用於高度輪班行業,如鋼鐵、石化、營造、長照機構、醫療院所,以及任何需要全年無休或24小時輪班的產業。四週變形工時則位於中間地帶,適合於「工作量非固定,但有週期性高低差但不至於到極端輪班」的行業使用。

 

實務上採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非常多,例如旅館飯店業、賣場、速食餐飲、大型零售業、銀行、郵政業、配送物流業、保全、補教業、客運業、航空地勤、臨時性高峰產業、季節性茶葉或農產加工業、漁業加工、醫療院所部分類工作,以及畫室、才藝班、補習班等「學生放假時特別忙」或「特定時段需求特別高」的服務業。

 

實務上也有一些較特殊的案例,如某些文化活動、展演產業、博覽會場館、賽事活動場館、客服中心、演藝活動後勤人員、電影拍攝現場等,在遇到活動高峰時段,某些日子需要大量加強人力,但活動低潮期間工作量又極低。若完全採固定工時,會導致人力成本過度膨脹;若完全採時薪制又可能造成勞工收入不穩定,因此四週變形制度反而能提供兼顧企業成本與勞工收入的折衷方案,只要工資計算方式透明、工時計算方式依法行事,便可以有效兼顧雙方利益。

 

然而,四週變形工時制度雖具彈性,但也常成為勞資爭議的來源,主因包括:勞工未被充分告知、排班表未依法提前公告、雇主擅自變更班表、以變形工時名義要求勞工做超時工作、未依法説明工時計算方式、未於工會或勞資會議取得同意等。依照法律,四週變形工時必須事前「公告完整排班表」,不得每週隨意更動,更不得事後補填。若雇主未依法公告而擅自使用變形工時,即便事業單位屬於可適用行業,仍構成違法,勞工可主張加班費、差額工資與行政救濟。

 

同時,勞工仍享有每日休息時間、每週例假與休息日、夜間工作保護、孕哺期女性夜間保護、特殊危險作業限制、法定休假日之工資保障等權利,變形工時並非可以排除所有勞動法令,而是僅在「正常工時的分配方式」上進行彈性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行業如補習班、便利商店、電商倉儲、旅宿業等,由於工時需求波動常常不均,因此非常仰賴四週變形制度。但雇主若未善用制度,反而會造成「長時間工作卻沒有加班費」、「班表混亂」、「勞工無法預測工作安排」等問題。因此,勞動部在各種函釋中一再強調,四週變形工時並非雇主的「權利」,而是「需經雙方合意」後才能啟動的制度,更非用來壓縮工時成本的工具,而是管理與排班的彈性手段,須在法律架構內正確運作。

-勞資-工時-排班-變形工時(彈性工時)-四週變形工時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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