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勞資爭議時,勞工該如何程序中保護自己權利?

31 Mar, 2018

問題摘要:

對於面對勞資爭議的勞工來說是極為寶貴的。保持冷靜、收集證據、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以及不隨便簽署文件都是非常重要的。而向勞工局提出調解是一個公允解決爭議的方法,調解結果具有法律效力,而且當然可以依法強制執行。如果公司有工會,向工會投訴也是一個選擇,但即使沒有工會,勞動局仍然可以提供協助。最後,如果需要訴訟,勞動事件法的相關規定有助於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並提供了一些補助措施。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基本上,對於勞工而言最重要的是,當遇到勞資爭議時,務須保持冷靜,盡可能蒐集有力證據,並諮詢專業律師意見,同時切記口頭議定並無法律實質效力,也切勿簽下無實質內容之空白契約,或是在非自願情況下簽署「自請離職」,以維護自身權益。

 

勞資內部協商程序是什麼?

 

勞工應儘可能蒐集有力的書面證據,如工資單、出勤記錄、工作合同等。切勿簽署空白契約或「自請離職」聲明,特別是在非自願情況下。在遇到爭議時,諮詢專業律師,瞭解自己的法律權利和最佳行動方案,再跟資方進行內部協商。最後,祇有在協商無法成立,前往勞工局填寫調解申請書,詳細說明爭議內容和請求事項。

 

此時可以洽詢律師關於應對的策略,如金額小或爭議小通常到協商或調解即可以解決,而金額大通常必須到訴訟才能解決,此時建議可以委請律師處理協商或調解程序。律師可以幫助準備策略或後續的調解申請書,確保爭議內容和請求事項清晰明確。

 

在協商或調解會議中,律師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協助勞工提出有力的論點和證據。若爭議涉及較大的金額或複雜問題,建議全程委請律師協助調解程序,確保勞工權益不受損害,重點在於後續訴訟之處理。

 

調解程序是什麼?

 

調解是訴訟的前階段,勞工得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在勞資雙方對各自權利和義務有不同認定,不失為公允解決方式。勞資爭議調解的處理程序,先到各地勞工局填寫「調解申請書」,寫明爭議內容及請求調解事項。

 

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第一項及前項調解,其勞方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者,各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就該調解案件均有管轄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可資參照)。

 

調解之申請,應提出調解申請書,並載明當事人及請求調解事項。選定指派調解人或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式(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第11條可資參照)。基本上小糾紛,我們是傾向調解人,而大糾紛才會用調解委員方式,將來必須要在調解申請書上簽名蓋章(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3條可資參照)。

 

勞工局也會要求公司指派一位調解委員。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工局會在七日內排定調解會議的時間,並通知勞資雙方出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可資參照)

 

調解會召開時,先由勞資雙方陳述爭議由來及請求事項,各調解委員輪流詢問爭議要點,然後需由調解委員過半數同意,形成「調解方案」,若勞資雙方同意此方案並在調解結論上簽字,則調解成功。若勞資雙方有任一方不同意,則調解失敗。(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可資參照)

 

調解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勞資雙方都有義務遵守。若有任何一方反悔拒不遵守,則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要求「強制執行」協議內容。(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可資參照)

 

調解若失敗。如果爭議內容屬於「權利事項」(亦即資方涉及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中對勞工「權利」的保障),則勞工就只好打官司來解決,這時候就可申請訴訟權益補助。

 

勞動檢查是什麼一回事?

 

當然公司設有工會,且工會有補助或協助機制,當然可以向工會投訴,不失為一個解決方式。但是一般來說,很多公司沒有工會,所以向縣市勞工局或勞動局檢舉,要求勞動檢查,這通常發生在資方違背勞工法令,以致侵害勞工權利之時。

 

勞工可匿名或具名要求勞工局派員進行檢查,這通常是調解程序無法解決問題,而金額又不大,以訴訟解決並無實益。勞動檢查的項目為:勞基法規定之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以及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勞動檢查機構於受理勞工申訴後,應儘速就其申訴內容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並應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勞工向工會申訴之案件,由工會依申訴內容查證後,提出書面改善建議送事業單位,並副知申訴人及勞動檢查機構。事業單位拒絕前項之改善建議時,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事業單位不得對勞工申訴人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勞工之處分。勞動檢查機構受理勞工申訴必須保持秘密,不得洩漏勞工申訴人身分。

(勞動檢查法第33條)

 

勞動檢查是指勞動檢查機構根據勞工的申訴或主動檢查,對企業的勞動條件進行審查,以確保其符合勞動法規要求。其目的在於:確保雇主遵守勞基法、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規。提升企業遵守勞動法規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勞工可匿名或具名向勞工局或勞動局申訴。通常包括勞基法規定事項、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事項,以及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事項。勞工局在接到申訴後,應迅速安排勞動檢查員進行檢查。包括公司管理層和涉及的勞工。必要時進行談話紀錄或錄音。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報告、工資清冊等相關文件。

 

勞工局應在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申訴人。發現違法事證,勞工局可對公司負責人進行罰款並要求限期改善。勞工有權申訴,不論是否有工會,皆可向勞工局或勞動局提出。勞動檢查機構必須保密,不得洩漏申訴人的身份,以保護勞工免受報復。企業不得對申訴人進行解僱或其他不利處分,保障勞工的申訴權利不受侵犯。

 

公司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進行上述檢查任務。一旦勞動檢查發現公司具體之違法事證,勞工局便可對公司負責人開罰,並要求限期改善。一般處罰至少2萬元以上,甚至有些達十餘萬至百萬元,這時雇主比較會認真考慮勞工的調解訴求,勞工的目標比較容易達成。

 

企業在面臨經濟損失和法律風險時,更傾向於達成調解,滿足勞工的合理要求。勞工在調解中的談判地位得以提升,因為企業為避免高額處罰,更願意解決勞資爭議。勞工的訴求更容易被企業接受和重視。

 

勞動檢查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手段,其高額處罰和改善要求對企業形成有效的合規壓力。勞工應善用這一機制,保障自身權益,同時企業應加強合規管理,避免違法行為,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通過這些措施,可以有效解決勞資爭議,提升勞工的工作環境和權益保障。

 

訴訟是什麼一回事?

 

勞資訴訟一個審級平均時間需要8個月,勞資訴訟上訴率高於其他民事訴訟,由於有勞動部、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等政府設有訴訟權益補助,因此可由國家公費補助律師費或訴訟費。

 

勞動事件法通過後,除了減徵或暫免徵收勞工起訴、上訴及強制執行之裁判費、執行費外,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勞方有權請求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而可回原公司就職。

 

其中,調解制度由法官參與,給予調解制度具有近似於仲裁效果,勞動事件法適度調整舉證責任,要求資方負擔更多舉證責任,平衡勞資的法律責任。調解制度中法官的參與賦予調解近似仲裁的效果,提高調解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

 

勞資訴訟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和較高的上訴率,但通過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如訴訟費用補助、費用減免及暫時狀態處分,勞工的權益得到了強有力的保護。勞工應善用這些法律資源和程序,依靠專業的法律諮詢和證據支持,有效解決勞資爭議,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全面保障。

 

總之勞工在面對勞資爭議時,應保持冷靜,蒐集充分的證據,並依靠專業法律諮詢和法律保護機制,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透過合理利用勞動法規和調解程序,勞工能夠更好地應對勞資糾紛,確保自己的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相關法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9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0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3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勞動檢查法第33條=勞動事件法第16條=勞動事件法第24條=勞動事件法第27條=勞動事件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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