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將在任職前公司所製作作品照片,放在自己經營的網站上違法嗎?
問題摘要:
離職後將任職期間公司製作之作品照片上傳至自己網站,若未經公司授權,即便係親自拍攝或為實際設計者,仍不得逕自主張合理使用或著作人身分,應認其行為已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應負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合理使用非憑主觀認定,更非創作者即自動享有全部使用權,尤其當創作發生於職務範圍、權利歸屬公司時,離職後之利用應以不損及公司利益、不具營利目的、比例適當並明確標示為原則,否則將可能構成重製或公開展示之侵權行為。依著作權法第65條評價合理使用,應回歸事實與法律要件,不可一概而論,當事人宜審慎評估利用方式,必要時先行取得同意或授權,以免觸法並自負法律責任。當事人如對使用範圍有疑義,應先與原公司溝通協議,取得合法授權,以保障雙方權利並免於法律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離職後將在任職前公司所製作的作品照片上傳至自己經營的作品網站是否違法,必須從著作權法的規範角度及雇傭關係中著作歸屬的法律認定進行分析。
首先,所謂作品,可能包括美甲、裝潢、文案、視覺設計等具創意表達之成果,而為了行銷這些作品,公司往往會以拍照或攝影方式記錄並公開於公司網站、粉絲頁等媒介。
此時需先區分兩個層次的權利:一為實體作品本身是否具有著作權性質(如室內設計圖、服裝設計草圖),二為拍攝該作品之照片本身是否為攝影著作,並進一步釐清這兩種著作其合理使用為何。
著作權歸屬
著作權法第11條,若照片係受僱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所完成,則除非契約另有約定,著作人為受僱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所有,因此即便照片是由受僱人親自拍攝,其財產權亦歸屬公司所有。在多數情況下,除了作品本身,而拍攝照片是基於雇主之指示或業務分工,由公司提供資源與場地完成,其目的乃為公司業務使用,因此除非另有書面契約約定由員工自享著作財產權,否則無論誰為實際拍攝者,著作財產權均歸屬公司。因之,作品及其照片是別人(如客戶或非職務過程中)製作,否則作品及照片是由公司擁有著作權。
進一步而言,若該員工離職後仍擅自將任職期間所拍攝之公司作品照片,直接上傳至自己個人經營之作品網站、臉書、IG等社群平台,並用以招攬新客戶,即構成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與「公開展示」行為。
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3款,重製係指以攝影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製作副本,公開展示則是指將著作內容向不特定公眾展示。而著作權法第22條及第27條分別明定著作人對其著作享有專屬重製權及公開展示權,非經授權不得行使。
若該員工未經公司同意即擅自使用照片,即屬違法行使著作財產權,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縱使該照片係員工自行拍攝,若係於職務範圍內完成,或系統性上傳於公司網站供商業行銷使用,亦應推定屬公司業務所生成著作,其財產權自然歸屬公司,不因員工自任為「製作人」而取得個別授權或使用權。
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何謂合理使用,必須綜合具體事實及法律原則個案判斷。若離職員工將自己在任職期間所創作之作品或其照片,上傳至個人作品網站或社群平台,是否屬合理使用,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四大判斷標準:一、利用之目的與性質;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部分與整體著作之比例;四、對原著作市場與價值的影響。
在實務操作中,離職員工若希望使用前任職作品為自己作品集或履歷,應事先取得書面同意或經公司授權,亦可請求公司提供經同意之照片版本,載明拍攝者與所屬公司名稱,以合法使用為原則。
如離職員工上傳作品係出於求職或展現專業能力,無直接營利或不具排他性,即使未取得授權,亦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惟若離職員工將該著作或照片大量使用於個人經營的營業網站,尤其與原公司構成競業關係,且並未取得授權,此時即便是當初由該員工自行設計或拍攝,亦可能因其利用方式對公司潛在市場或著作價值產生重大影響,而不符合理使用之範圍。
換言之,合理使用並不取決於是否「自己創作」,而在於是否合乎著作財產權限制的正當行使,特別是在公司雇用關係下完成之作品,通常財產權歸屬公司所有,即便創作人為員工本人,若利用方式具有營利目的或對公司市場產生損害,仍可能構成侵權。
一般而言,若離職員工僅在個人履歷或社群中展示少量作品片段,並明確標示創作背景,表明係任職期間之作品,屬介紹自身專業能力或非營利性質之使用,則符合第65條第1項所稱之合理使用,特別在所用內容占整體著作比例不高,或僅為展示局部內容且未影響原著作之潛在市場或價值情況下,合理使用的構成可能性較高。
然而,若離職員工將作品完整重製、連同原公司拍攝照片一併上傳,且未經公司同意,特別是在經營與原公司性質相似或相同之業務網站上進行商業行銷,則無論是否為原創者,其利用行為極可能超出合理使用之範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這種情況下,員工常會認為該作品是自己親手完成、具原創性而理應享有使用權,但著作權法第11條,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契約未約定歸員工所有,其財產權即歸公司所有,即使創作人為員工,仍不得任意行使財產權。
尤其在未取得授權或未表明著作人與權利歸屬之情況下,即使其目的為求職,也應注意方式與比例,以免濫用而侵權。另從實務觀察,許多離職員工於離職後會將前公司作品放入個人網站展示,但若所附照片為公司統一拍攝或由公司提供資源製作,即便畫面中的內容為其親手完成設計,其著作權利可能已歸屬於公司,此時重製、公開展示該照片即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與第92條之規定。
若員工自行重新拍攝該作品,且僅呈現創作成果而非引用公司之影像,則仍可能維持合理使用的正當性。從比例判斷來看,若個人網站所展示之作品百分之百皆來自前公司,尤其未標明原創背景、未區分自己與公司權利界線,且使用頻率高、份量多,影響公司原本市場與客戶來源者,即屬利用比例過高,難以成立合理使用。
此外,使用目的若轉向經濟營利、行銷爭取客戶,則已具直接商業性,亦不符合理使用所強調之非營利、公平原則。合理使用制度的設計本為保障知識分享與公共利益,在不損害原著作權人利益前提下,容許一定限度的使用行為,但絕非允許創作者不經授權就可任意重製、散布與展示原著作物。
合理使用的適用條件,應落實於最少侵害原權利人市場與價值之前提下,如為學術研究、教育使用、新聞報導或評論引用等具有公益性質者,法律才予以豁免。個人作品網站若非公益導向,則應依比例、標示、目的等各項因素審酌使用方式是否合理。
若員工在個人作品集內使用作品,仍建議取得原公司之書面授權或確認權利歸屬與利用範圍,並註明創作過程與相關背景,避免公司對其使用方式有誤解或衍生爭議。特別是設計業、建築業、美容業等高度依賴視覺展示之產業,往往會因著作重複使用、標示不明而衍生爭訟,應以契約約定或使用協議進行前置規範,以避免違法風險。
公司若發現離職員工擅自使用公司作品照片,除可主張刑事責任外,亦得損害賠償之訴,請求移除照片、賠償因客源流失、品牌混淆等所生損害。此外,若離職員工持續以該照片標榜「本人設計」、「本公司製作」等,在當今高度倚重數位行銷與個人品牌的社會環境中,維護著作權益成為企業營運之重要基礎,企業應積極於員工到職時簽訂著作權歸屬協議、著作移轉條款與保密協議,並於離職手續中要求清除公司資料,註銷使用權限,以預防員工離職後之不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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