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舞弊類型有那些?如何建立人事規章以預防、調查及懲罰行為?
問題摘要:
保障企業正當經營權,並維護勞雇關係中的誠信與秩序。對雇主而言,應透過明確的工作規則、教育訓練與監督機制,使員工明白公司財產與資訊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濫用。對勞工而言,則應嚴守職務忠誠義務,若有侵占、洩密或重大違約行為,不僅喪失工作,亦可能須負刑民事責任。換言之,這兩款條文是企業管理與勞工權益平衡的重要界線,適當運用可防範舞弊與違紀,維持職場秩序與法治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員工舞弊行為是企業內部最常見且最具破壞性的風險之一,其特徵在於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違背誠信義務,以不法手段謀取個人或他人利益,或造成公司財產與信譽損害。此類行為不僅屬於民事上違約與侵權,嚴重者更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業務侵占罪、背信罪、詐欺罪、偽造文書罪等罪責。企業面對員工舞弊問題,應以「預防重於補救」為核心原則,透過人事規章的制度化設計、內部控制的具體執行與懲戒制度的明確落實,建構防止舞弊的組織防線。
首先,員工舞弊依其行為型態,可大致分為五大類:
一、財務侵占型,例如業務員挪用貨款、收銀員短收現金、會計人員捲款去職、財務主管偽造報銷單據;
二、資產濫用型,如倉管人員盜賣存貨、員工私用公司車輛或設備、任意挪用公款或公物;
三、資訊與文件造假型,包含偽造發票、虛報支出、偽造採購流程、竄改電子資料或客戶訂單;
四、利益輸送型,常見於採購或業務部門與外部廠商勾結、收受回扣、洩漏投標資訊或故意提高採購價格以圖私利;
五、職務濫權型,如主管違規批准費用、違法任用親屬、報酬不實、利用內部消息炒股等。這些行為均違反民法第184條不法行為規定,並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42條背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第339條詐欺罪等。舞弊行為之所以難以防範,主要因為員工屬於企業內部人員,具有接觸機密資訊、資金與資產的權限,且若內部控制鬆散或權責不清,極易導致個人有可乘之機。
員工舞弊為勞動爭議事件類型之一,包括業務員侵占貨款或贈品、保險業務員挪用客戶保費、停車場管理員私下收取停車費、倉管人員盜賣存貨、或會計人員捲款去職等。一旦發生,涉案員工本身除應賠償公司財物損失外,也將面臨業務侵占罪刑責的追訴(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5年以下)。對於公司不僅損失財物,打擊企業內部員工士氣外,如有外傳者亦損害公司商譽,可謂員工與公司雙輸的局面,公司不可不慎重面對。
經濟犯罪之本質,屬於「白領犯罪」的一種型態,通常具有複雜性,且往往是長期以合法掩飾非法的交易模式,共犯關係亦牽連甚廣。檢調人員必須有經濟、財稅或會計法規之專業知識並對實務運作相當了解,才能有效發現不法事證。因此偵辦經濟犯罪案件,應有高度財經背景之專業知識,並應配合公司本身之財務、經營管理、會計界面等因素,才能認定並發覺其經濟動機之主觀因素,並能使司法結果具有正確性。(陳峰富,關係企業與證券交易,頁414,2005)。
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必要的,不能將內部管理完全建立在個人的信賴上。以內部稽核工作,該公司業務員專門負責業務接洽爭取訂單,不負責送貨,所有出貨均由倉庫管理員依據客戶訂貨單直接送交客戶;公司另專設收款員,負責每月與客戶對帳及收款,業務員不得向客戶收款;收款後由出納入帳並存入銀行,會計則依據出納傳單及收款員對帳結果逐筆銷帳,整個過程清楚有秩序。事後再由內部稽核人員定期檢查各單位或人員是否依公司規定落實執行。例如倉庫送貨單是否有客戶簽章,客戶付款是否與公司對帳單一致等等。
或許中小企業的規模及人員無法與大企業相比,但只要謹記「管帳不管錢」、「管錢、不管帳」的帳與錢分離之原則。最明顯例子就是「出納管錢」、「會計管帳」、「銀行存款必須與會計帳一致」;不一致就屬異常。如此可以有效預防及及早發現不法。有些老闆誤認為會計就是管錢和帳,所以任由會計一人負責記帳及銀行存摺,這有很高的風險。如果會計將帳冊及存款取走,公司將陷入倒閉危機!不是事後追訴所能彌補回來的。
因此,建立完善的人事規章制度是防範舞弊的第一道防線。企業應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訂立工作規則,明定員工之誠信義務與禁止行為,如:「員工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執行職務,不得有侵占、竊取、詐欺、收受回扣、偽造文件或其他損害公司財產及信譽之行為;違者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追訴刑事責任。」並依勞基法第12條第5款規定,明定公司得因員工「故意損耗雇主所有物或洩漏營業秘密致雇主受損害」而即時解僱。
此外,可於聘僱契約與員工手冊中增訂「忠誠與誠信條款」、「禁止舞弊條款」及「利益衝突條款」,要求員工簽署誠信承諾書與保密協議。
其次,在預防制度設計上,企業應確立「內控三原則」:權責分工、相互制衡、資訊透明。具體而言,會計與出納職務應明確分離,採購、驗收與付款應由不同人員負責,以避免權力集中;財務報銷應附憑證核對制度,所有款項流向需經簽核與稽核程序;倉儲與物流單據應有雙人覆核制度,防止假單據流通;對於業務或收款人員,應採定期對帳與突擊盤點;對涉及現金、貨品或發票之職務,應定期輪調或休假查核,避免長期壟斷資訊。
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立即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定事由,亦即俗稱的「即時解僱」。這兩項是企業在處理員工重大違紀或舞弊行為時最常援用的法律依據,實務上其內涵與適用標準相當關鍵:
第12條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此款屬於概括條款,立法目的在於涵蓋未被具體列舉但足以動搖勞雇信賴關係的重大違反行為。實務見解認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是指勞工未遵守聘僱契約、職務說明書或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工作規則所訂義務;「情節重大」則須達到足以破壞僱傭信任基礎,使雇主無法合理期待契約繼續存續之程度。例如:
員工偽造簽章、偽造報銷單據、虛報工時、竄改資料以謀取利益。
員工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簽約、私自洩漏公司內部文件。
員工屢次違反工作規範經警告仍不改。
法院通常會要求雇主舉證違反事項及重大性,包括造成損害、惡意程度與信任破壞程度。若雇主能依工作規則明定該違反屬重大違紀,並經核備、公告且員工可得而知,則終止契約效力較易被法院認可。
第12條第5款:「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此款屬於具體化條文,針對「故意」損耗公司財物或洩漏營業秘密的行為,法律直接賦予雇主即時解僱權。所謂「故意損耗」指員工明知行為將造成公司財產減損仍為之,如蓄意破壞機具、竄改倉儲紀錄、挪用原料、偷取產品或私用公司資源;「洩漏營業秘密」則包括將公司技術配方、客戶名單、報價策略等提供競爭對手或自行營業。此類行為除構成違約外,依情節可同時觸犯《刑法》第336條業務侵占罪、《營業秘密法》第13條洩密罪等,刑責最重可達十年徒刑。
為強化制度執行,人事規章中應增訂「內部稽核與調查條款」,例如:「公司得隨時派員查核各部門財務及業務狀況,員工不得拒絕、隱匿或刪改相關資料。發現異常情形時,應即報主管或稽核單位處理。」此條款使公司能在不侵害隱私之範圍內,合法蒐證並主動發現可疑行為。為鼓勵員工主動揭弊,企業可設立「舉報制度」,在人事規章中明定:「任何員工知悉他人有舞弊、詐欺或侵占行為,應即通報稽核部門;檢舉人身分予以保密,不得報復;經查屬實者,公司得予以獎勵。」此舉不僅可形成內部監督文化,亦有助及早揭露不法。
調查程序方面,企業應建立書面化的「舞弊調查處理程序」。當內部稽核或主管發現異常時,應即成立調查小組,由人資、法務與稽核代表組成,負責蒐集證據、訪談涉案人員與記錄。人事規章可明定:「調查過程中涉案員工應配合調查,拒絕者得予停職;經確認舞弊行為屬實者,公司得依法終止契約,並報請司法機關偵辦。」
此外,為確保證據有效,公司應保存所有財務報表、簽核文件、電子郵件與系統紀錄至少五年,作為日後爭訟依據。懲罰層面上,規章應建立明確的「違紀分級制度」,區分行為輕重以採取相應處分。輕微違規如疏忽未造成損害者,可予以警告或記過;中度違規如濫用資源、未經許可接洽廠商者,可停職或降級;重大舞弊如侵占資金、偽造文件、收受回扣等,則應即時解僱並報警。
依民法第184條,公司得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屬犯罪行為,應依法提告,並視情節決定是否公開處理,以警示他人。除規章與懲處外,預防舞弊的關鍵還在於教育與文化。企業應定期舉辦倫理與誠信訓練,讓員工解舞弊行為的刑事後果、違法成本及對公司形象的影響。特別是管理階層,應以身作則,落實「零容忍」政策,營造正直、公平的組織氛圍。
公司亦可引進ISO 37001反賄賂管理系統,建立外部審核機制,以國際標準制度化防弊流程。若為中小企業,雖人力有限,仍可依比例設置最基本的分權制度,如由外部會計師定期審查帳冊、內部交叉簽核發票與憑證,並要求所有金流透過公司帳戶運作,不以現金支付。倘若公司完全仰賴個人誠信而未設內控制度,舞弊一旦發生,事後追訴往往困難重重。
實務上常見公司僅能發現帳目異常卻無法具體證明損失金額或行為人責任,最終難以求償。由此可見,企業應將防弊制度納入人事規章的核心內容,並以具體條款規範預防、調查與懲戒程序。唯有建立完善的誠信體系與內控文化,企業方能有效防止員工舞弊行為的發生,確保財務安全與經營穩定,達到法律合規與永續治理的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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