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任職收回扣,犯法嗎?如何以人事規章加以規範並預防此類行為?
問題摘要:
員工在企業任職期間若為個人利益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不當報酬,不論金額大小,皆屬違反職務上忠誠義務,且可能同時觸犯刑法背信罪、業務侵占罪,甚至貪污治罪條例。企業應透過工作規則、廉潔條款、內控制度、教育訓練及通報機制等多層手段加以防範,並依法懲戒違規者。唯有制度嚴謹、文化透明,才能防止人員濫用職權、破壞信任,維護公司資產安全與聲譽。誠信經營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企業永續經營的核心基石,任何容忍回扣文化的態度,終將導致組織內部腐化與信任崩壞,企業唯有建立完善規章與嚴格執行,方能真正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企業運作過程中,員工收取廠商或客戶回扣的情形,往往涉及違反誠信、侵害公司利益甚至觸犯刑事法律的問題。
依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員工在受僱於公司期間,負有忠實義務與誠信義務,若為個人利益收受回扣、紅包或其他報酬,即屬違背職務義務之行為,行為若造成公司損害或有損公司利益,即可能成立背信罪;若收受回扣與公司財物有直接移轉關係,則可能構成業務侵占罪或詐欺罪。
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範圍,有不同見解如下:
1.權限濫用說:認為背信罪的本質在於代理權的濫用,只有在雙方存在代理關係的情況,始有成立背信罪之可能。例如公司董事執行業務時,做出有害及公司、股東利益之決策;有代理公司對外執行業務之員工,為圖謀自己或他人利益,利用職務之便中飽私囊。
2.事務處理說:認為背信罪以對於他人財產負有法律上管理義務,卻違背該義務,才有成立背信罪之可能。
3.背信說:最廣義的觀點,認為凡違背事務處理義務,無論是代理行為(涉及第三人時)或與本人間的內部事務,均為背信罪中為他人處理事務,且不論是法律事務或事實上之事務均包括在內。該案例的判決即是採最廣義的見解。
但是刑法背信罪的立法目的是:「凡以此條致罰者,如公司辦事員,受人賄賂,而拋棄公司利益所關之訴訟。又如幼者之後見人,以自己對於第三者所負之債務,與幼者對第三人所有之債權相抵,使幼者受其損失等是」等語,可知背信罪之可罰性,係建立在處理本人與第三人間外部之財產事務(例如員工受公司委託,以公司名義對外與他人簽約),而該事務之處理足以影響本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得喪變更時,行為人違背本人意思且致生損害於本人對第三人財產或其他利益時,始得成立。若未限縮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於「處理對第三人外部關係之財產事務」,廣義地將所有對於他人之任務有所違背之行為,均納入背信罪處罰對象範圍內,則一般私法上債務不履行之行為均有成立背信罪之虞,此顯非背信罪所欲規範之立法意旨。
此外,《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亦規範受公務委託之人收賄者,若涉及公營事業或政府委辦業務,刑責更重。實務上企業員工收受回扣的態樣多元,例如採購人員在議價過程中與供應商私下協商,要求對方於報價中暗藏回扣金額;業務人員以公司名義對外簽約後,另行收取契約外的佣金或現金好處;會計人員透過虛報開支、重複請款等方式獲取廠商金錢回饋;甚至主管級人員以職權指定特定廠商,條件為廠商支付贊助費或介紹費。以上行為皆屬違反勞動契約中之忠誠義務,亦可能構成刑法上之背信罪。
實務見解指出,員工如負有代表公司洽談、採購或簽約權限,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公司事務,若藉機謀取私利,即為違背任務之行為。例如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採購人員收受廠商贈與回扣,致公司購貨成本增加,即屬為自己不法利益而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構成背信罪。反之,若員工雖收取回扣但未造成公司實際損失,仍可成立背信未遂,並依刑法第25條處罰。
為預防員工收受回扣,企業應從人事規章制度上建立防範機制。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僱用三十人以上勞工之企業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工作規則內容包括應遵守之紀律與懲戒事項。企業可在「員工誠信條款」中明確規範:「員工應忠於職務,誠實履行工作,不得收受、要求、許諾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任何與公司業務有關之不正利益,包括回扣、佣金、贈禮、招待、紅包或其他報酬;違反者除依法追訴刑事責任外,得即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賠償損害。」另可增訂「廉潔條款」要求簽署承諾書,明示不得與廠商或客戶進行私下交易、代收款項或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此等條款可作為企業懲戒依據,亦有教育與警示效果。
企業可進一步建立利益衝突防範機制,要求特定職位員工(如採購、業務、財務主管)定期申報與外部廠商之關係,若與供應商、承包商有親屬或投資關係應主動揭露。並規定員工如接受廠商邀宴、禮品或旅遊招待,須經主管事前核准或事後申報。管理階層應建立「利益衝突審查委員會」或「倫理審查機制」,負責審理違規案件,確保處理過程公正透明。
為落實防範制度,企業亦應設置內部稽核與通報機制。可於工作規則中增訂「反貪腐及檢舉條款」,明定員工若知悉他人收受回扣或其他違法行為,應即通報人資、稽核或法務單位,並保障檢舉人不受報復。企業可設立匿名檢舉信箱或外部獨立申訴窗口,確保員工能安全舉報。若經查證屬實,應即依規章處分違法員工,並追討不法所得。刑事部分,若收受回扣涉及財務損害或侵占,企業應報警提告,以彰顯公司對誠信之重視。
教育訓練亦為防範關鍵。企業應定期辦理「商業倫理與誠信教育」課程,說明刑法背信罪第342條、業務侵占罪第336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責,並結合實際案例(如員工收回扣判刑案例)進行宣導,讓員工了解「接受廠商招待」或「代收介紹費」非小事,皆可能觸法。並應明確告知,任何形式的不當利益收受,包括現金、禮券、佣金、旅遊、禮物、優惠折扣等,皆屬違反公司紀律。企業可透過簽署「員工誠信宣言」或「防貪承諾書」強化員工自律。
此外,企業可利用制度設計降低收受回扣的可能性。採購程序上應建立多層審核制度,由不同單位負責需求、議價與核准,避免單一員工同時掌控採購流程;應定期更換採購人員或審核主管,防止人際勾結;對廠商選擇應設立評鑑標準與輪替制度,防止特定廠商長期壟斷;財務部門應對交易價格異常者即時通報稽核單位。若為大型企業,應導入ISO 37001反賄賂管理系統,以制度化方式控制採購與外部往來流程。
若員工仍違規收受回扣,企業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5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該條明定「勞工故意損耗雇主所有物或故意洩漏營業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收受回扣行為顯然屬故意損害公司利益,企業除得開除外,尚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不法行為損害賠償,或依第216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公司應於懲戒決議書中詳載調查結果、證據、處分依據與勞基法條文,確保程序合法,以防爭議時能舉證合理性。
實務上企業常面臨「員工聲稱收受回扣屬業界慣例」或「主管默許」之爭議,因此企業應透過高層聲明表達零容忍立場,並將禁止收受回扣之政策納入員工手冊、聘僱契約及年度考核項目中,使其具有制度約束力。公司亦應建立財務透明文化,所有交易價格、議價紀錄、廠商往來資料皆應可供稽核,以防止暗箱操作。對於誠信表現優良者,應給予獎勵與升遷機會,形塑「誠信是資產」的組織價值。
-勞資-人事規章-忠實規章-背信罪(員工)
瀏覽次數: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