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可以買商業保險以減免職災責任嗎?

31 Dec, 2012

問題摘要:

雇主在面對職業災害補償時可以利用商業保險(如雇主責任保險、團體保險或意外保險)來減輕負擔的情況。基本上,雇主可以通過投保商業保險來轉嫁一部分或全部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這種轉嫁並非完全可以覆蓋所有的責任,因為商業保險的保障範圍和限制也會影響最終的補償金額。例如,商業保險可能不包括某些特定的醫療費用或無法支付精神上的損害,這些部分仍需由雇主自行承擔。不同類型的商業保險在保障範圍和保險物件上有所不同,雇主需要根據自身需求和勞工的實際工作環境來選擇最合適的保險產品。雇主責任保險通常提供更全面的保障,更貼近勞工保險的保障範圍,因此在選擇時需仔細評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對於小心謹慎老闆有重大意義,對於小心的人,不確定性應降至最低,畢竟如果,除了勞工保險外,為了勞工預先買了商業保險,像雇主責任保險、團體保險或意外保險之類,究竟是否發生職業災事故時,雇主可以減少給勞工的職業補償或損害賠償嗎?

 

社會給付不足之處

這個問題背景是,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負有無條件之職業災害補償,如勞工有社會保險給付可以抵充,但這個問題,實務上勞工保險有時無法完全抵充職災補償責任,更無法滿足勞工的要求,尤其是雇主有過失的情形。

 

雖然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項目:醫療、傷病、失能、死亡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8條、第42條、第43條、第49條)充份提供勞工社會保障,雇主得依勞基法59條扣減上開社會給付而免除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仍有不足之處,其中常見的爭議者,如傷病給付中不能工作的傷病給付日數,常較勞工實際請求者短少,即縱使勞保不予給付期間,不代表勞工無法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

 

這個問題尤其發生在可歸責於雇主發生職災,此一事故亦屬於雇主之侵權行為責任,雇主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被害勞工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而賠償項目依民法第192條、第193條及同法第195條,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勞工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費用、殯葬費通常與職業災害補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同,比較沒有問題,但如發生特別醫療行為,如植牙是否予以給付,常有爭議,

 

再如親屬看護費,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勞工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勞工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至於。不能工作日數通常及於醫師評估需要療養及休養部分,尤其,當勞工實領薪資大於勞保投保薪資上限額度時(現為45,800元),亦無法足額抵充。又如不能工作之損失,被害勞工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依請求賠償。再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相較於投保薪資,職災補償責任為原領工資,而侵權行為標準則為按被害勞工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勞工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換言之, 對於暫時低薪的勞工,未來所得可能亦屬於賠償範圍,

 

再者關於慰撫金(勞工精神上損害)部分更是無法支付,這時候就要由雇主以自己財產支付,反而造成雇主負擔,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死亡被害勞工之父母子女配偶、體傷之被害勞工得請求非財產上(即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另參閱民法第194條)。

 

在上述之情形,企業即有透過投保商業保險轉嫁職災補償金風險之需求。而依勞基法第59條但書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雇主可以通過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以及額外的商業保險(如團體傷害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來分擔職業災害帶來的風險和財務負擔。這些措施不僅有助於保障勞工在遭遇職業災害時的經濟安全,還可以幫助雇主減輕因職業災害造成的經濟壓力。

 

商業保險種類及相關措施

雇主得透過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金,一般多以勞工保險來轉嫁風險。實務上常見商業保險工具為:團體傷害保險、雇主意外責任保險。雇主實際需要支付的職業災害補償金額可以通過已經支付的保險金來相應減少。然而,這並不代表雇主的所有責任都可以通過保險完全轉嫁,如果保險給付不足以覆蓋勞工因職業災害所受的全部損失,雇主仍需要負責補足差額。

 

如上開說明,雇主最大風險在於勞工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超過社會給付部分,依法應由雇主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是此部分當以「雇主意外責任保險」為核心。

 

蓋雇主為勞工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或商業保險者,得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或該商業保險中由雇主擔負保險費所得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因此不足之部分仍應由雇主補足。

 

「團體傷害保險」好處在於快速解決問題,簡單來說,被保險人為員工,相較於被保險人則為雇主。當發生保險事故時,前者係直接給付保險金予員工,無待要保人即雇主之同意,對於傷害較小,其實反而簡便。

 

責任險給付保險金予雇主,或經由雇主同意後始給付予員工,準此,員工多須與雇主達成和解後,方得申請該筆保險金給付。但在給付方面,責任險針對所有雇主責任,其實較「「團體傷害保險」為大。

 

勞工職災所引發之勞基法第59條雇主補償責任,雇主可為勞工投保勞保、上開二種商業保險以轉嫁風險,為確保企業不因職災風險而影響永續經營,其中責任保障範圍與功能似乎較為全面!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僅有透過責任保險轉嫁至保險公司,而勞工因此可以獲得充足保障,而減少訟累。

 

因此,雇主在避免勞工求償造成困擾,可於契約或工作規則明定商業保險可以扣抵職業補償,更可要求勞工須配合勞工保險、商業保險理賠所需手續,以免發生不必要爭執,另雇主責任保險和團體傷害保險之間在保障範圍和保險物件上存在差異,選擇哪種保險產品,應根據企業的具體需要和勞工的實際工作環境來決定。雇主責任保險通常提供更為全面的保障,更貼近勞工保險的保障範圍,包括但不限於工傷、失能及死亡賠償等。

 

總的來說,商業保險可以幫助雇主減輕因職業災害而造成的財務壓力,但雇主仍需留意保險條款和限制,確保補償金額能夠足夠覆蓋所需。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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