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要求我任職後,至少三年才能離職,否則,要賠償高額違約金合理嗎

07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若僅單方面以「你要做到三年」作為任職條件,卻未提供實際專業訓練或補償,則此一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即無效。即便勞工同意簽署亦不具法律效力。若雇主進一步設計高額違約金條款,超出勞工可預見及合理負擔範圍,不僅違反比例原則,亦有可能違反憲法所保障之工作選擇自由。法律設計最低服務年限制度之本意,在於平衡勞雇雙方利益,讓企業於有培訓支出時能保障投資回收,並非讓雇主憑空設限、限制勞工基本流動自由。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老闆要求我任職後至少三年才能離職,否則須賠償高額違約金,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需回到勞動基準法第15-1條對「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加以分析與判斷。雇主常以人事訓練成本為理由,於招募員工時要求簽訂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目的是防止員工在接受雇主提供的訓練後短期內即離職,導致雇主無法收回人力資源投資。然而,最低服務年限的設定並非任由雇主片面決定,而必須符合法定要件。
 
雇主若欲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須符合兩種法定事由之一:
 
第一,雇主為勞工提供專業技術訓練並負擔相關費用;第二,雇主提供合理補償。此外,最低服務年限的內容仍須通過合理性及必要性檢驗,即不能對勞工造成不當限制。實務上要評價一個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合理,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判斷:首先,雇主是否確實提供專業技術訓練,並且有明確支出訓練費用的證據。這些訓練應屬於職務所需的特定專業或技能,例如飛行操作、特定設備認證、專業證照考試等,而不是一般常規內部教育或日常工作說明。如果僅是新人訓練、內部系統使用介紹、基本勞動規則宣導等,則即使雇主有所支出,亦不被視為符合設立最低服務年限的正當性。
 
其次,雇主是否提供「合理補償」亦是關鍵。補償應是工資之外的額外給付,例如簽約金、續留獎金、津貼或福利補助,而非將原本應發的工資拆分為留任條件。若雇主僅變相拆分工資項目作為補償,則即便形式上提供補償,實質仍違法,無法作為有效的最低服務年限基礎(勞基法第2條)。
 
再者,即使雇主確實提供訓練與補償,違約金或賠償金額仍須符合比例原則,即與受訓費用及離職時點相當。例如訓練費用為三十萬元,最低服務年限為三年,若員工一年後離職,合理的違約賠償應約為二十萬元,而非全額(民法第251條)。
 
若約定之違約金遠高於實際訓練費用,或不考慮已服務期間,則將構成不當懲罰性賠償,可能被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裁定酌減。實務中亦應考量人力替補難易度,例如機師、護理師、特殊科目補習班教師等職務因訓練週期長、替補不易,雇主有較高正當性設置服務年限;相對而言,若為行政助理、客服人員等替代性高之職務,即便雇主有所訓練,仍需就其替補難度合理評估最低服務年限的必要性,否則將被視為過度限制勞工流動。
 
另一方面,應特別注意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是否建立於「公平協議」的基礎。若雇主單方面強制勞工簽署,甚至未說明其具法律拘束力或約定條款過於模糊,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再者,如雇主未能就其所謂訓練費用提供明確帳列、契約、發票或培訓計畫等資料,則在勞工提起爭議時,舉證義務亦落於雇主身上,若無法舉證,即不得主張違約。
 
此外,勞基法亦明文規定,如勞動契約係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提前終止者,例如公司歇業、部門裁撤、勞工身心失能、重大家庭變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勞工即不須承擔返還訓練費或違約金責任,法律明確排除雇主任意追償之空間,保障勞工於非自願離職情況下不受懲罰。
 
因此勞工在面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時,應詳閱契約內容,了解違約金金額如何計算、服務年限如何分段、補償是否確實存在等,必要時可洽詢律師或工會協助審閱契約,確保自身權益。同時雇主若有培訓制度與服務年限安排需求,也應依法設計制度,詳實列明訓練內容、費用來源、服務期分配與賠償標準,使其約定具備合法性、合理性與可執行性,才能在避免勞資爭議的同時,達到企業用才留才之真正目的。不論勞方或資方,法律並非用來攻防與防堵對方權益的工具,而是用以調和雙方期待與權利義務的基準,惟有雙方都願意在誠信、公平的基礎上談妥條件、遵守承諾,勞動契約才能發揮其穩定雇傭關係的功能,也才能讓每個人都在職場上安心前行。

-勞資-勞動契約終止-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勞動基準法第15-1條=民法第251條=民法第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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