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命時間是否為工作時間?

15 Dec, 2017

問題摘要:

在決定是否將待命時間納入工作時間的問題上,主要考慮勞工是否處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以及是否有自由支配自己時間的能力。這種區分很重要,尤其在具有間歇性工作特點的行業中,如交通運輸。如車服人員在列車上班期間的情況,以及他們在等待期間的活動是否受雇主直接監督或控制的問題。這些案例有助於更清晰地理解待命時間的概念,並在實際情況中作出更準確的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法律上並無界定工作時間定義,工作時間是基於勞雇雙方對於勞動契約之約定,雇主得指揮命令勞工從事工作之時間,勞工對於工作時間內付出勞動力提供勞務。在台灣的勞動法律框架中,待命時間的處理方式確實複雜,但基本原則是若勞工因雇主的指示而無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該段時間通常應被視為工作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勞基法第30條)。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勞基法第35條)。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延長工時,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惟基於健康考量,每日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合計不得超過12小時,且1個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為因應各行各業不同之營運型態。

 

這裡列出了幾種待命時間的類型,並說明了如何判定這些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

 

而待命期間,而依期間從事事務,可分為:

 

待命備勤

即勞工並未實際上提供勞務,惟勞資合理地預期在該段時間內,有相當高的可能必須實際提供勞務,如櫃台人員。此類型的待命時間中,勞工可能未實際提供勞務,但由於有高度可能需要提供勞務,因此通常會被計入工作時間。例如,櫃台人員可能不是一直在接待客戶,但需要隨時準備應對客戶需求。

 

待命留守

即勞工並未實際上提供勞務,惟資方要求勞工不得擅離工作場所。在此情況下,勞工雖未提供勞務,但被要求留在工作場所。由於勞工的行動和空間受到限制,這通常也會被計入工作時間。

 

待命休息

即勞工實際上並未提供勞務只須留下連絡方式,並保持通訊暢通,以供雇主隨時聯絡。勞工在此類待命時間中不需要提供勞務,只需保持通訊暢通。這類待命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可能取決於具體情況和勞工與雇主間的具體約定。

 

各種待命時間型態,如果屬於雇主要求強制參與,而行動上或空間受雇主所指揮監督或拘束時,則會傾向計入工作時間。勞工「待命時間」,如果是在原本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尚無影響(雇主應給付工資);如果不是約定的工作時間,就要注意「待命時間」因為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的情形,如醫院、機場或其他類似工作,要求員工在家等電話或備勤,只要一通電話通知上班,就要出現,所以即便是待命時間具有強制性格,也是處於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勞工並未有任何裁量或拒絕空間,自應計算入工作時間,雇主應給付工資,如為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加班,則應給付加班費。

 

待命時間的認定需考慮勞工是否處於雇主的指揮命令下,以及勞工是否有實質的自由度去自行決定如何使用這段時間。若勞工在待命期間實際上具有相對的自由度且不受雇主指揮,這段時間可能不會被計入工作時間。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36號民事判決所示:查勞動基準法所謂工作時間係指勞工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之時間,或勞工在雇主明示或默示下從事業務之時間而言,又所稱之待命時間,應指勞工縱未從事勞務,卻處於隨時等待雇主指示命令之下而言。被上訴人之車服人員之工作具間歇性,就以上訴人所隨車之北高線為例,從台北出發在快到高雄站時,須以車機向該站之站務人員報到,報到後站務人員會告訴該車人員回程時間,即業界所謂之「報班」,而於報班至回程到班進站前之中間空檔,駕駛員及車服人員之活動自由,不受被上訴人之指揮監督。復參上訴人自認上訴人車輛行至高雄,被上訴人稱可以下班,但經常沒有地方可供停車之事實。及證人朱淑茵到庭證稱:「下高速公路時,會告訴我回來時間,但時間一定會變‧‧‧雖然有先告訴我下一次發車時間,但通常都會提早通知我進站‧‧‧」等語,堪認上訴人抵達高雄接班以後之時間為下班時間,而非上班中之休息時間或待命時間。是上訴人主張其一日工作時間之認定,應以到班等候出車時至下班離去時為止,亦即其於前一趟車次結束,於等待下一趟次期間之所謂待命期間,應屬上訴人之工作時間云云,並不可採。

 

勞工是否處於雇主的直接指揮命令之下,以及是否真正具有自由來安排自己的時間。

 

如當車服人員在北高線列車上班期間,報到給站務人員之後至下次出發之間的時間,被認定為他們的自由時間,並非待命時間。儘管他們被告知下次出發的時間,但在等待期間他們的活動是自由的,且不受雇主的直接監督或控制。因此,該段時間被判定為非工作時間。

 

綜上,對勞動條件的嚴格解讀,特別是在考慮何時勞工處於雇主的控制之下以及何時他們能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這對於理解勞動基準法下的工作時間概念非常重要,尤其是在交通運輸等具有間歇性工作特點的行業中。

 

即在判斷某段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時,必須具體分析勞工在該時間段內的自由度以及他們是否待命以便隨時回應雇主的需要。此外,這也突顯了在勞雇關係中,對工作時間界定的清晰溝通的重要性,以避免可能的爭議和誤解。

 

總的來說,在勞動條件中清晰溝通的重要性,特別是關於工作時間的定義。透過溝通,雇主和勞工可以避免可能的爭議和誤解,確保彼此都清楚了解工作時間的界定,從而維護良好的勞雇關係。

 

-勞資-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動基準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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