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要怎麼請求?如何認定加班?如何舉證?

1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有加班費請求權,關鍵在於是否實際超出法定工時標準,不論是否事先核准、是否書面申請,只要勞工確實在正常工時外提供勞務,且雇主知情未加以禁止,該工作時間即屬合法加班,雇主就應依法給付相應報酬。勞工應積極備存與出勤、工作內容、聯繫紀錄相關之證據,才能在爭議發生時有效維權並獲得應有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可分為幾個層次來討論:
 
如何認定工時上限?
勞工若要請求加班費,首先需確認自身的工作時間是否已超出勞動基準法所定的正常工時標準。原則上,每日正常工時為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若勞工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此標準,即構成加班,雇主依法應給付加班費。不過,在某些情況下,雇主與勞工可能依法實施變形工時制度,亦即將二週、四週或八週內的正常工時重新分配至其他工作日,在這類彈性制度下,加班的認定方式與標準就必須依照經過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的變形工時分配方式來判斷。只要超過變形工時制度所容許的每日或每週總工時上限,就仍構成加班,勞工可依法請求加班費。
 
此外,實務上常見雇主與勞工約定固定加班費,也就是每月支付一筆固定金額,作為補償特定加班時數的報酬,但這種約定不代表雇主可因此免除全部加班費義務。若勞工的實際加班時間超過固定加班費所涵蓋的時數範圍,對於超過部分的加班費,雇主仍應依法額外支付,否則即構成違法給付或欠缺工資支付。
 
若雇主與勞工之間並無變形工時協議或固定加班費之約定,則勞工每日的工時上限即回歸至八小時的基本原則,只要超過即屬延長工時,雇主便有加班費支付義務。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規定,勞工若在正常上班時間之外有延長工時之情形,原則上即有請求加班費之權利,明確規範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加給標準,雇主若要求勞工加班,其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不得以原工資計算,而應依不同情形予以加成給付。
 
第一種情況為延長工時在二小時以內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若再延長工時在第二個二小時以內者,則加給標準提高為每小時工資額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於依勞基法第32條第4項所規定的特別延長工時情形,更須給付加倍工資。此外,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亦有其特別的加班費給付標準,例如在休息日工作前二小時,其工資應為平日工資的二又三分之一倍,超過二小時則為二又三分之五倍,顯示出法規對於勞工工時保障的重視。
 
勞基法第30條則對於正常工時進行明確限制,而正常工時通常即為平日工時之上限,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不過,為提供彈性安排,雇主若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於二週或八週內分配正常工時至其他工作日,但每日不得超過兩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且僅限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適用。雇主並應依法備置出勤紀錄,保存五年,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並應於勞工申請時提供副本或影本,不得拒絕。
 
第36條進一步保障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例假及一日休息日,但若企業依變形工時制度合法調整,例假與休息日得在二週或四週內進行彈性安排。
 
如何舉證加班?
勞工欲主張加班費,最關鍵的問題在於如何舉證,因為加班屬於有利於勞工的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應由勞工負舉證責任。對於一般有上下班打卡制度之企業,勞工舉證相對容易,可以透過出勤紀錄或刷卡紀錄等資料證明實際工作時數;但對於無打卡機制的產業、或從事業務性質、在外奔走的工作者而言,要證明自己實際工作時間,特別是加班部分,就面臨較大困難。
 
為解決勞工舉證困境,法律上設有舉證責任轉換之制度,若出勤紀錄內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則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並執行職務。只要勞工能提出雇主所管理的出勤紀錄,即可推定其為合法工時,包括加班時數,除非雇主能提出相反證據加以推翻。此規定大幅提升勞工在請求加班費訴訟上的勝訴可能性,克服勞工在訴訟中資訊不對等的保護意圖。
 
因此,即使雇主主張並未核准加班,甚至否認加班事實,只要勞工有合理方法證明延長工時的存在,例如出勤紀錄、電子郵件、監視錄影、客戶對話紀錄、傳訊記錄、手機定位等,並能證明雇主知情卻未阻止,依現行法制,仍可依法請求加班費,並主張其合法權益。這樣的制度安排,既保障勞工應得的報酬,也敦促雇主依法管理工作時間與加班流程,雙方權利義務更為明確,有助於建立健全合理的勞資關係。
 
最直接的證據為雇主依法備置的出勤紀錄,例如打卡紀錄、電子考勤紀錄等,這些資料如果完整呈現勞工每日上下班時間,即可作為主張加班事實的基礎,且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並保存五年,勞工若申請閱覽或請求影本,雇主不得拒絕。
 
依勞動事件法第38條規定,勞工若能提出出勤紀錄,法院可推定勞工在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亦即出勤時間的存在就足以推定加班的合法性與雇主的知悉或默示同意,此一規定大幅減輕勞工舉證負擔,並有利於請求加班費的成立。
 
因此,勞工若認為自身有加班卻未獲支付加班費,應儘速蒐集各類相關證據資料,若可先取得雇主提供的出勤紀錄尤佳,若無則應靈活運用可得的間接證據。實務上,也有部分勞工會透過文字訊息或電子郵件與主管聯繫工作內容,以佐證在非上班時間內仍持續提供勞務。若勞工有記錄工作內容與時間的習慣,或能以行事曆、筆記等方式留下工作軌跡,也有助於加強請求加班費的主張力道。

 -勞資-工時-加班費計算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動事件法第38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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