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約定期間最長為何?

23 Jan, 2019

問題摘要:

人事保證在勞動法領域中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對雇主和保證人都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人事保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三年,超過部分會自動縮短為三年。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期限,則自保證契約成立之日起算,有效期限為三年。對於修正施行前已成立的人事保證,法律也給予了一定的適用原則,以保護保證人的權益不受影響。根據信賴保護原則和法律的安定性,修正施行後,人事保證的有效期限應根據修正法規定的新期限進行調整,但不應影響到修正施行前已成立的人事保證所產生的權益和責任。總的來說,人事保證是雇主和保證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要求在雇員的職務執行過程中對雇主造成損害時,由保證人負責賠償。了解這些法律規定對於雇主和保證人都是至關重要的,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律師回答:

所謂人事保證,就是為人職務作保的意思。人事保證是一種常見於勞動法領域的法律概念,指的是一方(通常是雇主)和另一方的受僱人之間的一種契約關係,其中約定當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對雇主造成損害時,由雇主代為負責賠償。這種保證通常要求以書面形式確立,以確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有明確記錄。

 

人事保證意義及方式

一般有的公司會要求員工受僱時需找保證人,在受僱人有損害公司的情形時,保證人就這員工所造成的損害需負責任。例如員工侵佔公司公款,保證人就此件侵佔所造成的公司損害要負擔保證人責任。依民法第756-1條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因之,非使用書面不得成立。作保人注意所保證的受僱人的品性問題!

 

人事保證期間

有關人事保證期間,是必須要加以注意的,經常為人職務作保很長的時間,但是因為時間久而忘了這件事,突然收到法院寄來的通知,才知道幫忙作保的那個人在公司出了事情,自己卻要為那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不得已或是有必要為人作職務保證時,注意時間的問題。關於人事保證時間,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要於三個月前先通知雇主(民法第736-3條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民法第736-2條規定)。 

 

關於人事保證的期限,根據民法的規定,保證期間不得超過三年。如果保證合約中約定的期間超過三年,則自動縮短為三年。如果未訂定具體期限,則從合約成立之日起計算,有效期限為三年。這意味著,即使雇員在保證期間結束後才發生造成損害的行為,原保證人也不再負有賠償責任。

 

法律修正前,已為他人作人事保證者,是否有適用上開限制?

按「又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乃新增民法債編第二十四節之一「人事保證」之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該二十四節之一之規定,除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外,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修正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甚明。查黃新發係於六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出具保證書,保證黃水秀在上訴人公司服務期間,如有不法行為致使公司蒙受損失時,負連帶責任。而其保證並未約定保證期間,則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有效期間自保證契約於六十八年十月十六日成立之日起算為三年,逾三年後,其保證契約即失其效力。從而黃新發之保證契約,自六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七十一年十月十六日止為有效期間,其後黃新發既不負保證責任,其繼承人黃張百琴等六人自亦隨之不負保證責任」(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126號判決)。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上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之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三十五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其約定之保證期間逾三年或未定期間者,當事人依原來法律之規定,正當信賴其約定為有效而生之利益,應予以適當之保障;在修正施行前如已有保證人應負保證責任之事由發生,保證人之賠償責任即告確定,不能因上開修正規定之施行,而使其溯及的歸於消滅。是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應解為定有期間而於修正施行後殘餘期間未逾三年者,依其約定,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至未定期間者,則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其有效期間為三年,始符信賴保護原則,並維法秩序之安定(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號判決)。

 

這種規定的設立是為了保護保證人免於長期且不確定的責任,同時也提醒雇主在選擇受僱人時應更加謹慎。對於保證人來說,瞭解這些法律條文非常重要,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承擔過重的責任。對於這類法律規定的應用,特別是在修正施行前已成立的人事保證,還需考慮到信賴保護原則和法律的安定性,確保保證人在法律修正施行前後的權益得到妥善處理。

 

-勞資-人事保證-

(相關法條=民法第756-1條=民法第756-2條=民法第756-3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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