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問題-公司設置監視器監看勞工上班,合法嗎?

21 Jan, 2019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要考慮是個人資料保護之問題,此即依法務部民國102 年03 月27 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 號函:「(三)問題三(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錄下之侵入者影像):…2.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非屬前述(三)、1 、之情形)錄存監視錄影畫面: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非屬前述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情形時,應有特定目的(例如: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並符合本法第15 條、第19條所定要件(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另其如將上開個人資料予以公布,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否則應符合本法第16 條但書、第20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當事人書面同意、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因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一、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一、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二、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三、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四、告知將妨害公共利益。五、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六、個人資料之蒐集非基於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如下:「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由上開法務部函釋可知,雇主在工作場所設置監視錄影器應該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個人資料蒐集前應有明確告知程序。

 

雇主取得勞工同意,不論是明示或默示同意,固無疑問,如未得到勞工的同意即裝設監視器,亦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踐行告知之程序,且雇主將監視器對準,若於勞工工作場所,尚難逾監督目的之必要範圍,且與蒐集之目的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而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第8條、第19條有違,而若屬於勞工休息場所,如廁所等地則屬於違法。雇主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依第47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雇主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之規定,依第48條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此造成勞工損害,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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