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及賠償之民事請求權依據為何?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除依據勞動基準法請求基本補償外,還可以依據民法及職保法來向雇主請求進一步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選擇取決於雇主是否違反勞動安全法規、是否存在主觀過失、是否未履行提供安全勞動環境的契約義務等因素。如果勞工希望請求較高額度的損害賠償,則可選擇依據民法第184條或職保法第91條來主張權利,但需要考量舉證上的難易程度與訴訟的不確定性。若勞工無法證明雇主的過失或違法行為,則可選擇依據民法第227條或第487條之1,以雇主未提供安全環境為理由,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此外,雇主應履行職業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工作環境符合勞動安全標準,並依法為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以降低職業災害對企業與勞工雙方的衝擊。政府則應強化對職業安全的監管與執法,確保雇主落實勞動安全措施,進一步保障勞工的工作權益。當勞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時,應及時尋求法律協助,以確保自身能夠獲得應有的補償與權利保障,避免因法律程序的複雜性而喪失應得的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職災補償,主要是針對雇主應提供遭受職業災害勞工最低限度的照護責任,這與民法所強調的填補損害精神並不相同。
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職災補償,係規定雇主應提供遭受職業災害勞工最低限度的照護責任,而與民法以填補損害之精神並不相同。勞動基準法第59條前段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因此,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即有義務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項目及標準給付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殘廢補償、喪葬費補償、死亡補償等。
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即有義務按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規定的補償項目與標準,確保勞工或其家屬在發生職業災害後,能夠獲得基本的經濟支持。
民法及職保法之請求權依據
雇主的行為涉及違法或未盡應有的照護責任,勞工或其家屬還可以依據民法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來主張進一步的損害賠償。
當勞工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職業災害,若能證明雇主未盡提供安全勞動環境及設施的義務,導致勞工權利受損,則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然而,依據本條請求,勞工須證明雇主有主觀可歸責的事由,這可能在訴訟過程中遭遇舉證困難或面臨不確定的訴訟結果。
若雇主違反勞動法令,例如違反勞動安全相關規定,則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賠償,該條款適用於雇主因違反法令而導致損害的情形,不需另行證明其主觀過失。除此之外,勞工還可以依據民法第487-1條,向雇主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雇主有義務確保勞工的工作環境符合安全衛生標準,若雇主未能履行此義務,導致勞工因工作環境的危害而受傷或生病,則勞工可以依據本條請求賠償。該條款適用範圍不限於受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保障的勞工,但仍需建立在雙方具有僱傭契約關係的前提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勞工於執行職務時發生災害者,只要雇主有未善盡提供安全勞動環境及設施之疏失,致勞工權利受損者,勞工自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所主張。然而,以本條為請求權依據,須證明雇主有主觀歸責的事由,於訴訟中可能遭遇舉證上的困難及面對訴訟結果的不確定。倘雇主有違反保護勞工之勞動法令時,即得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請求依據。
民法第487條之1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483-1條及第487-1條,將提供符合安全衛生之設備及場所作為雇主應負擔之法定義務,其規定分別為:「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關於此等保護義務之具體內涵則可由相關之法律甚或行政規則探求,如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勞訴字第157號判決)。本條之適用,不以納入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之勞工為限,惟仍以勞務契約之性質屬於僱傭契約為必要(參閱本條立法理由)。
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提供符合安全衛生之勞動場所、環境及設施,為雇主於勞動契約中應負擔之附隨義務,不論有無明定於契約均同。倘雇主有未盡此等危險預防及照護義務之情事,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者,勞工即得依據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行使債務不履行之權利。
若雇主未履行提供安全勞動環境的義務,導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則勞工可以依該條規定行使債務不履行的請求權。該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換言之,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是雇主在勞動契約中應履行的附隨義務,即使勞動契約中未明確約定,雇主仍須負擔此責任,若雇主違反該義務,則勞工可以請求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
職保法第91條損害賠償請求權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勞工因職災發生損害者,得以本條為請求權依據,向雇主請求賠償。
若勞工因職業災害而受傷、殘疾或死亡,雇主原則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自己對於該災害的發生無過失,否則仍需負擔相應的責任。此條款與民法的侵權行為責任不同之處在於,勞工在依職保法第91條主張賠償時,無須自行舉證雇主的過失,而是由雇主自行舉證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這大幅降低勞工在訴訟中的舉證難度,也有助於加強職業災害勞工的權益保障。
-事故-職業災害-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3-1條=民法第487-1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
瀏覽次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