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是什麼?職工福利金從何處而來?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職工福利金制度是一種兼顧企業發展與職工福祉的社會保障機制,其核心理念在於透過企業與職工的共同出資,確保職工能享有穩定的福利措施。該制度的特點在於其群體性與企業依存性,確保福利金的使用符合集體利益,並防止個別勞工或雇主對其進行挪用或濫用。此外,無論企業的經營狀況如何,職工福利金的提撥義務依然存在,且不得因企業虧損或人數減少而擅自減少提撥或停止運作。透過這種制度安排,職工福利金制度得以長期穩定運作,確保勞工在企業運作過程中能夠獲得應有的福利保障,並促進企業與勞工之間的和諧關係。這種以「職工自助」與「企業資助」相結合的機制,使職工能在工作環境中獲得更好的保障,並同時兼顧企業的永續經營與勞工權益的維護。       

律師回答:

企業組織在運作過程中,不僅承擔出資者追求營利的責任,也必須兼顧公平分配生產成果及照顧職工生活的功能,為平衡這兩者,遂發展出職工福利金制度。該制度的核心理念是透過企業與受雇員工共同提撥資金,並由雙方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以此負責管理並推動職工福利措施。職工福利金條例的規定,無論是公營或私營的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都應提撥職工福利金,以用於辦理職工福利事業。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的方式主要有四種途徑,包括企業創立時依資本總額提撥1%至5%、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每月於職員工薪津內各扣0.5%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這些提撥方式確保福利金的穩定來源,並使企業能夠透過制度化的方式為職工提供福利。
 
職工福利金制度的主要特徵可歸納為兩點,其一是具有「群體關連性」,其二是「高度依存於企業組織及其經濟活動」。
 
首先,職工福利金制度是針對整個企業組織內的所有職工而設計,這意味著其運作並不會因個別勞工的更迭而受到影響。一旦企業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該筆資金便成為全體職工共有,而非企業資產,因此不得由雇主或個別勞工單獨支配。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第一項規定:「職工福利金不得移作別用,其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由主管官署訂定並公告之。」此規定確立職工福利金的專屬性,並強調其應以全體職工的福利為唯一使用目的,而非用於企業的其他開支。此外,即使企業內部勞工人數減少,導致職工福利委員會的委員人數不足最低標準(即七人以下),該制度仍不會因此解散,而僅會暫停運作。只要企業仍持續經營,且未計畫停止營業,職工福利金制度便應維持運作,這進一步顯示其獨立性及穩定性。
 
其次,職工福利金制度高度依存於企業組織及其經濟活動。企業透過資本投入、營業活動及勞工雇用,形成可供福利制度運作的基礎,因此職工福利金制度的存續與企業經營密不可分。換言之,職工福利金的運作結構勢必受到企業組織的影響,即便職工福利委員會已登記為財團法人並成為獨立的權利主體,仍難以擺脫此一結構性的依存關係。這表示,當企業面臨經營困難,甚至發生虧損時,職工福利金制度的運作也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職工福利金一旦提撥即屬全體職工所有,企業不得任意挪用或減少提撥標準,否則可能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的相關規定。
 
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企業組織應依以下標準提撥職工福利金,包括:企業創立時按資本總額提撥1%至5%;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0.05%至0.15%;若企業無營業收入,則應按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對於公營事業,若其預算內已編列職工福利金且金額不低於上述標準,則得不再額外提撥;此外,每月應於員工薪資內扣除0.5%作為福利金;當企業出售邊角料或廢棄物時,應提撥其變價收入的20%至40%作為職工福利金。這些提撥規範的設計,旨在確保不同類型的企業皆能穩定供應職工福利資金,並避免企業藉由規避提撥義務來損害職工的集體福利。
 
此外,針對無固定雇主的工人,職工福利金條例第3條規定,由其所屬工會負責提撥福利金,提撥比例為工會會費收入總額的30%,若工會資源不足,亦可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這項規定確保即使是臨時工或非典型就業者,仍能透過工會機制享有職工福利,避免因僱傭關係的不穩定而喪失基本福利保障。

-勞資-人事規章-員工福利-職工福利金

(相關法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3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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