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中高齡及高齡者可以自由定期勞動契約?

20 Mar, 2025

問題摘要:

關於中高齡及高齡者的雇用問題,尤其是開放雇主與65歲以上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的規定,這不僅是法律的一項新規定,也影響長期以來的勞動契約方式。中高齡專法第28條的規定,突破傳統的定期契約限制,將年齡因素納入考量,使得65歲以上的勞工可以其勞動身份與雇主簽訂定期勞動契約,這是對於高齡者權益的一大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簡稱「中高齡專法」)於2019年11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2月4日正式公告。
 
一般勞動契約以不定期為原則,定期為例外
勞基法第9條,長期以來定期契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工作性質為非繼續性的情況,而此次的修改則不再以工作性質為唯一標準,而是依據勞工的年齡來決定是否可以簽訂定期契約,這對雇主與高齡勞工而言是一項新機遇。在過去的實務操作中,許多事業單位會以勞基法第54條規定的強制退休為由隨意終止65歲以上勞工的契約,這對高齡勞工的權益造成損害,並且難以保障其穩定的工作權利。勞動部曾試圖通過擴張解釋來限制雇主行使強制退休權,但由於缺乏法令支持,這一解釋並未在法律上產生強制效力。
 
勞基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雇主與勞工可以約定「定期契約」,但必須符合「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等工作性質的要求。這些工作必須是非繼續性質的,並且有明確的時間範圍,符合特定的工作性質分類,才能依照勞基法的規定簽訂定期契約。具體來說,「臨時性工作」是指無法預期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不超過六個月;「短期性工作」則是可預期在六個月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是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工作期間不超過九個月;「特定性工作」是指能在特定期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但若工作期間超過一年,則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備。這些規定,勞基法明確指出,只有符合這四類型的工作,雇主才可以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其他情況下只能簽訂「不定期契約」。
 
然而,若雇主與勞工所簽訂的「臨時性工作」或「短期性工作」的定期契約到期後,若存在兩種情形,則應視為不定期契約,這是為保障勞工的權益。第一種情況是,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未即時表達反對意見,雇主默認勞工繼續工作的事實,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第二種情況是,雖然雇主與勞工簽訂新的勞動契約,但若前後契約的工作期間超過九十天,而兩次契約之間的中斷時間不超過三十天,也應視為不定期契約。這些情形都是為避免雇主濫用定期契約的形式,實際上以不定期契約的方式進行雇用,從而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長期就業穩定性和勞動條件上的保障。
 
因此,中高齡專法第28條的立法,排除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規定的適用,明確保障65歲以上勞工的就業權利。對於這些勞工來說,定期勞動契約的簽訂與執行需注意幾個關鍵事項。首先,勞基法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通常有四個分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特定性。高齡勞工的工作多屬於繼續性工作,因此,若契約期間超過一年,則應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核備,以確保其合法性。其次,定期契約屆滿後,該契約自動終止,雇主不需支付資遣費或預告期,但如果雇主提前終止契約,則仍需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事由或第12條的解僱事由進行處理,這點在簽訂定期契約時尤其需要注意。此外,若在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重新簽訂新約或續約,年資將合併計算,但第二次簽訂的定期契約將不被視為不定期契約。最後,定期勞動契約依然享有特別休假。
 
假設65歲以上的勞工簽訂一年期定期契約,滿半年後應給予3天特休,若契約未續約或終止,則不再給予一年特休。但若在契約屆滿後不超過三個月訂立新契約,年資將合併計算,並於第二年開始時給予7天的特休。中高齡專法的出台,無疑為高齡勞工提供更多的就業保障與靈活性,也讓雇主和勞工在雇用關係中有更多的選擇與保障。然而,對於尚未完備的獎勳補助措施,則仍需要主管機關進一步制定具體辦法,待補助政策明確後,將有助於促進高齡者的就業與職場適應,進一步保障其經濟穩定。
 
開放簽訂定期勞動契約,排除勞基法第54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簡稱中高齡專法)於2019年立法通過,除規劃後續即將推出的各種補助與獎勵措施外,對於勞動條件最具影響力的變革在於開放雇主與65歲以上的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這項規定來自於中高齡專法第28條。依
 
據勞基法第9條的規定,過去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主要受到嚴格限制,僅限於工作性質屬於非繼續性的情況,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因此,這次修法首次以勞工的年齡作為放寬定期契約適用範圍的依據,對勞動市場而言是一項重大突破。以往在實務操作中,部分事業單位會在僱用65歲以上勞工後,藉口符合強制退休的條件隨意終止勞動契約,導致高齡勞工的工作權益受到損害。雖然勞動部曾試圖透過擴張解釋來限制此種情況,明確指出若勞工在受聘時已滿65歲,雇主不得再以年齡為由強制退休,實質限制雇主勞基法第54條行使的強制退休權利。
 
然而,由於這類解釋缺乏具體法令的支持,難以形成有效的法律約束力,進而造成事業單位在聘用高齡勞工時存在法律適用上的疑慮。正因如此,中高齡專法第28條的訂定旨在解決此問題,並在立法說明中特別排除勞基法第54條強制退休規定的適用,以確保高齡勞工的工作權益不再因年齡而被隨意剝奪。
 
勞基法第9條的規定,具有繼續性特徵的工作原則上應簽訂不定期契約。然而,考量到高齡勞工在就業市場的特殊性,中高齡專法提供作為「特例」的定期勞動契約機制,即使工作內容屬於繼續性工作,也可以因應高齡勞工的需求與雇主協商簽訂定期契約。對於不熟悉定期契約操作的雇主與高齡勞工而言,以下幾點注意事項值得特別留意。
 
首先,在定期勞動契約的四種類型中,高齡勞工的工作性質若需依勞基法進行歸類,最有可能被認定為「特定性」工作。這類契約通常指可於特定期間內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若契約期間超過一年,建議雇主應向主管機關進行核備,以避免日後發生法律爭議。其次,定期勞動契約在到期時會自動終止,雇主無需支付資遣費或提前通知,但若雇主希望在契約期滿前提前終止契約,則仍需符合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資遣事由,並支付相應的資遣費,或依據第12條規定的解僱事由進行解僱。此外,若定期契約到期後,雇主與勞工在三個月內重新簽訂新契約或續約,則前後契約的年資應合併計算。不過,儘管年資得以累計,基於此類契約屬於特定性定期契約,即使續約仍不會被視為轉為不定期契約。
 
再者,定期勞動契約下的高齡勞工仍享有法律規定的特別休假權益。舉例而言,若雇主與一名65歲的新進勞工簽訂為期一年的定期契約,該勞工在工作滿半年後應享有3天特別休假。若契約期滿後未立即續約,且勞工未繼續工作,則雇主無需給予滿一年所應享有的7天特休。然而,若雙方在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重新簽訂新約,則應合併計算前後契約的年資,並在新契約開始時給予7天特休,以確保勞工的權益不受影響。
 
中高齡專法第28條的制定,突破勞基法過去對定期契約的限制,為高齡勞工的就業提供更多彈性,並透過明確的法律依據,減少雇主在聘用高齡勞工時的法律風險。這不僅有助於提升高齡者的就業穩定性,也促進勞動市場的多元化與包容性。隨著人口高齡化的趨勢,這項法律改革不僅是對勞動政策的調整,更是對社會結構變遷的積極回應,期待未來相關子法的完善,能進一步強化高齡勞工的工作保障,並鼓勵企業創造更多適合中高齡者的友善職場環境。

 -勞資-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期限-中高齡定期契約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勞動基準法第12條=勞動基準法第54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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